GOTS认证咨询-解析GOTS投诉处理之从违规判定到制裁执行的逻辑

发布时间: 2025-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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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沟通
9.1 通常应通过电子方式与相关方进行沟通。必要时,使用正式信函。
9.2 除了投诉补救的初始阶段,应避免电话沟通,且电话沟通后几乎都应跟进书面(电子)沟通。
9.3 投诉程序结束后,处理人员要通知投诉人。
10. 与律师事务所咨询
10.1 如有需要,保护专员可开始并持续与全球标准为此目的指定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
10.2 遇到疑问、商标侵权情况或根据主管指示时,通常可能需要与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
10.3 若全球标准管理层或保护专员认为有必要,可要求区域代表与当地律师事务所进行联络。
11. 对获认证实体的认证禁令(或限制)
11.1 若发现严重违反 GOTS 规则、程序或使用 GOTS 标识的情况,或严重违反全球标准原则的情况,全球标准管理层可自行决定或根据认证机构的建议,对认证 / 批准实施禁令,或对现有认证 / 批准进行限制,包括对获认证实体、批准函持有人、寻求认证的公司,或提供化学投入品 / 配件以供批准的公司。
11.2 全球标准管理层应专门讨论认证禁令事宜。应研究现有证据,以确定认证禁令 / 限制是否恰当。
11.3 一次实施的认证禁令期限可为 24 个月(或根据全球标准管理层的决定缩短)。
11.4 正常情况下,认证禁令的决定应仅通过相应的认证机构传达给相关获认证实体。在认证机构无法或不愿传达的特殊情况下,处理人员可直接将此类决定传达给获认证实体。
11.5 认证禁令应在 GOTS 网站上公布,且所有 GOTS 认可的认证机构应在禁令宣布后的 7 个工作日内被告知。
11.6 认证禁令一旦实施,除非全球标准管理层延长,否则在官方通知的规定期限结束时失效。
11.7 若相关获认证实体在精神或行动上不愿意尊重全球标准或其标准的权利,全球标准管理层有权延长认证禁令。
11.8 对于特定人员持续不断的违规行为,全球标准管理层可对由该人员经营、领导、拥有或拥有决定性多数股权的所有组织实施禁令。此类禁令的期限应与对该经营活动本身的禁令一致。
11.9 在特殊情况下,特别是由于持续或严重违规行为或犯罪行为,全球标准可实施永久禁令。这一决定须经全球标准咨询委员会批准。
11.10 根据相应认证机构的建议,全球标准管理层可减少、撤销或解除对获认证实体的禁令。
12. 对认证机构的制裁或处罚
12.1 若认证机构严重违反合同义务,包括一再忽视或未能执行全球标准要求和政策,包括(但不限于)GOTS 标识、材料、产品和工艺分类、GOTS 数据库的必要使用和更新等方面的要求和政策,全球标准可自行决定对 GOTS 认可的认证机构实施合理的制裁或经济处罚。
12.2 对认证机构采取此类行动应遵循正当程序。全球标准应以书面形式或电子邮件通知认证机构已确定的违规行为,并要求认证机构在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解释。
12.3 若收到的回复不令人满意或未收到回复,全球标准管理层应根据现有信息作出决定。
12.4 例如,制裁措施可能包括对认证(新认证或重新认证)、交易证书颁发、批准函颁发或地理业务范围的限制。
12.5 经济处罚应合理。若认证机构对全球标准施加的处罚金额有争议,应根据全球标准认证机构合同第 9.11 条,由仲裁员进行仲裁。
12.6 应给予认证机构至少 30 个工作日且不超过 60 个工作日的整改期,以妥善解决违规问题,之后全球标准将考虑进一步的制裁、处罚或终止认证机构合同。
12.7 认证机构有权在收到处罚通知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对施加的制裁和 / 或处罚提出上诉。只有在有新信息或细节可用的情况下,才会考虑上诉,且全球标准管理层的决定为最终决定。全球标准应以电子邮件 / 书面形式将最终决定及理由通知认证机构。
12.8 制裁和 / 或处罚不应侵犯全球标准根据合同条件终止认证机构合同的权利,或在必要时采取任何进一步法律行动的权利。
13. GOTS 参考文件
13.1 全球有机纺织品标准(GOTS)
13.2 GOTS 实施手册
13.3 GOTS 标识使用条件
13.4 零售商使用 GOTS 标识声明
13.5 范围证书颁发政策
13.6 范围证书模板
13.7 交易证书颁发政策
13.8 交易证书模板
13.9 GOTS 添加剂批准函颁发政策
13.10 着色剂 / 纺织助剂批准函颁发模板
13.11 配件批准函颁发模板
13.12 全球标准 / GOTS 与认可认证机构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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