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S认证辅导-CCS 认证下加工与实际持有准则之从投入物管理到产品认证

发布时间: 2025-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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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部分——加工与实际持有准则
预期结果:组织实际持有 CCS 投入物和产品,从而维持声明材料的完整性。
D 部分解释了含有声明材料的材料或产品的实际持有与识别,以便确保声明材料的完整性得以维持。在大多数情况下,声明材料是由其他标准来进行识别与验证的。
例如:RCS 中包括怎样成为合格的循环再生含量(即相应标准的声明材料)方面的准则。
按照所有适用的法律指导以及适用的标准对声明材料进行识别。对此最常见的示例为:在大多数背景情况下,法律不允许把用竹子制成的人造丝简单地称为“竹子”。这类违反行为也不允许出现在相关文件,比如范围证书和交易证书中。
目前所有交易证书中均包括所有声明原材料的地域来源。
CCS 可用于进行与非 Textile Exchange(可持续纺织促进会)标准相关的声明,前提是认证机构已获得 Textile Exchange(可持续纺织促进会)和其他标准所有者的明确书面许可。在得到 Textile Exchange(可持续纺织促进会)批准后便有可能使用 CCS作出有关材料的一般性声明。
D1. 产品认证通用准则
D1.1 当声明材料被加施保证性声明标签、运输或售出时,组织应持有有效的范围证书。在得到认证机构事先批准的情况下,可在审核与范围证书颁发期间进行混纺、混合与加工。否则,该材料不应被视为认证材料。
组织可在初次审核之前接收声明材料,前提是这些材料在初次审核期间可供审核员进行实物检查。
始终要求销售方持有有效的范围证书,以便为一个产品加施其专属声明,或在运输或出售某声明材料时。在范围证书颁发之前或到期之后,证书申请者加工、运输或出售的任何声明材料均不被视为认证材料,且无资格申请交易证书。注意:本规定
的唯一例外是负责任动物纤维 (RWS, RMS, RAS) 农户。
已在认证过程中并已完成现场审核的组织可请求认证机构允许其在范围证书颁发之前开始对声明材料进行混纺、混合或加工。在开始之前需要得到认证机构的批准。
若投入的声明材料是在审核之前加工的,这些材料则无资格获得认证。
D2. 管理投入物
D2.1 组织应保持一份声明材料供应商的完整名单,包括各供应商的许可证号。
组织需要保持一份已获认证供应商的声明投入物清单。例如:组织若正在生产织物(针织/机织),其已获认证供应商的投入材料通常为纱线。
D2.2 接收合格声明材料作为投入物的组织应检查投入物随附的文件,以便确认文件中的说明、数量、质量、混纺与混合百分比以及来源是否与所接收的产品相匹配。
取决于材料和购买流程,需要检查的文件可包括装箱单、提单和其他货运单据,以及发票、交易证书、进出口文档记录和实验室检测报告。
D2.3 已获本标准认证的声明材料应随附一份 CCS 交易证书,以便确认是由获得本标准认证的组织所生产的。
D2.4 所有进入供应链但尚未获得本标准认证的声明材料均应提供验证或认证文档记录,以便确认该声明材料的特性是本标准可接受的投入物。文档记录至少应包括:
D2.4.1 供应商的名称与地址;
D2.4.2 产品的数量、质量与说明;
D2.4.3 对该材料所作出的声明的引述;
D2.4.4 运输单据;
D2.4.5 本次采购的财务记录;以及
D2.4.6 交易证书,当该材料已获得某个非 Textile Exchange(可持续纺织促进会)标准认证,且该认证允许颁发交易证书。
可使用运输单据和发票来提供这些信息,但也可创建单独的文件。
尚未获得本标准认证的投入物的单独交易证书适用于以下情况:
• 投入到 OCS 初级加工厂商中的有机种植材料(材料若为棉花,即为轧棉厂),按照 OCS-101 的要求,则为有机农场的审核报告、范围证书和交易证书;
• 经 Textile Exchange(可持续纺织促进会)承认的另外一个完全等效标准的交易证书,比如 RCS 认证场所接收的投入物的 GRS 交易证书(参见 ASR-106
Accepted Equivalent Standards 中的等效标准列表);
• 使用 CCS 作出与非 Textile Exchange(可持续纺织促进会)标准相关的声明的首个场所颁发的交易证书,若另外一个标准中有这一项。
D2.5 对于在同一个组织内从一个场所移动到另外一个场所(即涵盖在同一张范围证书中)的声明材料,应提供对应的记录,其中引述最初的声明材料、数量、质量、混纺与混合百分比以及对所接收的声明材料的说明,以便足以识别对应的来料交易证书。
若相关,对应的记录宜与组织在其证明文件中的标示方式相匹配。某产品若在处于共同所有权之下、但在独立的范围证书下的两个场所之间出售,则要求交易证书。
每次变更声明材料的所有权时都要求记录在交易证书中。
D2.6 组织应向认证机构提供所有来料交易证书的副本。
若某场所的声明材料投入物获得另外一个标准的认证(例如:接受 GRS 认证材料作为 RCS 认证产品的投入物),则将该投入物的库存汇报给负责的认证机构,并确认其未被用于其他标准下的生产。本准则的目的是防止认证材料被重复计算(即其被声明为两个单独标准下的投入物)。
若某场所同时获得RCS与GRS认证、或OCS与GOTS认证,则要求同一个认证机构开展这两项审核。(参见RCS-102 RCS Certification Procedures, GRS-102 GRS Certification Procedures和OCS-102 OCS Certification Procedures)。
D2.7 若对来料声明材料的有效性存在任何疑问,则不应在声明材料的合规性得到证明之前开始加 工。
D2.7.1 若怀疑所接收的产品不符合标准中的准则,任何声明材料的收货人均应在接收产品时检查相关的文档记录(例如:发票、提单和交易证书),以便核实认证产品的原产地与性质。
D2.7.2 当组织怀疑任何投入物或产品不符合相应的标准时,应撤销相关产品中对声明材料含量的引述,直至能够确认产品认证的有效性,并应在七个日历日内通知其认证机构。产品若已售出,组织则应在七个日历日内通知其认证机构和顾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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