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S认证咨询|电力现货市场信息披露办法-第五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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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国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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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对市场成员按照本办法开展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管,并根据履行监管职责的需要采取信息报送、现场检查、行政执法等监管措施。
        第三十七条 市场主体对披露的信息内容、时限等有异议或者疑问,可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由电力交易机构责成信息披露主体予以解释及配合。对未按要求及时披露、变更或者披露虚假信息的市场成员,一年之内出现上述情形两次以上的,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可对其采取监管约谈、监管通报、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出具监管意见等监管措施,并依据《电力监管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第三十八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组织专业机构对信息披露总体情况作出评价,从信息披露的有效性、易于使用性和保密性等方面对信息披露情况进行分析,将评价结果向所有市场成员公布,并抄送地方政府电力管理等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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