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S认证咨询|电力现货市场信息披露办法-第四章 信息保密和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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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国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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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信息保密和封存
第三十一条 任何市场成员不得违规获取或者泄露未经授权披露的信息。市场成员的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公开发表可能影响市场成交结果的言论。市场成员应当建立健全信息保密管理制度,定期开展保密培训,明确保密责任,必要时应当对办公系统、办公场所采取隔离措施。
第三十二条 信息封存是指对关键信息的记录留存。任何有助于还原运行日(指执行日前电力市场交易计划,保证实时电力平衡的自然日)情况的关键信息应当记录、封存。封存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运行日市场出清模型信息。
(二)市场申报量价信息。
(三)市场边界信息,包括外来(外送)电曲线、检修停运类信息、预测信息、新能源发电曲线、电网约束信息等。
(四)市场干预行为,包括修改计划机组出力、修改外来(外送)电出力、修改市场出清参数、修改预设约束条件、调整检修计划、调整既有出清结果等,应当涵盖人工干预时间、干预人员、干预操作、干预原因、受影响主体以及影响程度信息等。
(五)实时运行数据,包括机组状态及机组出力曲线、电网实时频率等。
(六)市场结算数据、计量数据。
第三十三条 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建立市场干预记录管理机制,明确记录保存方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法违规更改已封存信息。市场干预记录应当报市场管理委员会备案,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可定期对市场干预行为进行监管,保证市场干预行为的公平性。
第三十四条 封存的信息应当以易于访问的形式存档,并且存储系统应当满足访问、数据处理和安全方面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信息的封存期限为5年,特殊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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