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TS认证咨询--大麻纤维与其他韧皮纤维的废水经处理后的COD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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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1 污水处理
所有湿加工单元的污水在向外界环境排放之前,应先经过一个有效运转的内部或外部污水处理厂的处理。经过处理的污水应达到相应国家和当地法规的污水处理要求——包括关于 pH 值、温度、TOD、BOD、COD、脱色、(化学)污染残留物的限量值以及排放路径的规定。如果 GOTS 要求较低,则最低标准为当地/国家法律规定。
向外界环境排放的污水,平均每公斤加工的纺织品(产出)的 COD 值不得超过 20 克。对于洗涤含脂羊毛操作,允许平均每公斤纺织品产出的 COD 值不超过 45 克。
大麻纤维水沤产生的废水经过处理后,其 COD 值(或 TOC)应至少降低 95%,其它各种韧皮纤维必须至少降低 75%。
如果污水的 pH 值和温度无规定的法定限值,则排入地表水的污水的 pH 值必须在 6 至 9 之间(除非受纳水体的 pH 值超出了该范围),温度应低于 35 C°(除非受纳水体的温度高于该温度)。
在正常生产能力情况下,污水分析应定时进行并且需有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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