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TS认证辅导-GOTS供应链追溯体系详解:证书管理与全流程记录控制要点
2.3 范围证书
2.3.1 加工商、制造商、贸易商和零售商,若在相应认证流程中向认可认证机构证明其有能力符合相关GOTS标准,将获得依据《范围证书颁发政策》颁发的GOTS范围证书(SC),并因此被视为认证主体。
2.3.2 范围证书应列出认证主体可提供的符合GOTS要求的产品类别及相关详情,以及在认证范围内有资质开展的加工、制造和贸易活动。
2.3.3 分包商及其相关加工制造环节应列入委托认证的认证主体的范围证书中。
2.4 交易证书
2.4.1 交易证书(TC)是保障GOTS供应链可追溯性和透明度的关键工具。当GOTS认证产品在认证GOTS供应链中流转时,认可认证机构经适当验证后,将依据《交易证书颁发政策》颁发交易证书。
2.4.2 数量核对应作为验证GOTS产品声明的补充机制。

2.5 记录保存与内部质量保证
2.5.1 所有运营程序和操作均应配备有效的文件控制系统和记录作为支撑,确保能够追溯以下信息:
2.5.1.1 单位接收的有机及其他(原)材料、辅料、投入物的来源、性质和数量;
2.5.1.2 单位内部的货物流向(库存数量、执行的加工/制造环节、使用的化学配方);
2.5.1.3 离开单位的GOTS产品的性质、数量和收货人;
2.5.1.4 制成品的纤维成分;
2.5.1.5 运营审核所需的其他任何信息。
2.5.2 与审核相关的记录应至少保存五年。
2.5.3 采购未加工有机纤维的认证主体,应从原产生产商处获取并保存由认可认证机构依据第2.1节标准颁发的范围证书和交易证书(如适用),且证书覆盖采购的全部数量。
2.5.4 采购GOTS产品(中间产品和成品)的认证主体,应获取并保存由认可认证机构依据《范围证书颁发政策》和《交易证书颁发政策》颁发的GOTS范围证书和交易证书,且证书覆盖采购的全部GOTS产品数量。
2.5.5 采购GOTS产品的认证主体应获取并保存发票和送货单。
2.5.6 有机纤维和/或GOTS产品的收货人在收到认证产品时,应检查包装或容器的完整性,并根据产品标识和相应文件(如发票、提单、货车收据、货运单、交易证书)中的信息核实认证产品的来源和性质。
2.5.7 对符合GOTS要求状态存疑的产品,仅在疑虑消除后才可投入加工或包装。
2.5.8 GOTS首次加工商接收的有机原纤维,应在实物、所有相应发票和运输文件上明确标识。
2.5.9 在整个价值链中,所有GOTS产品均应在所有相应发票上明确标识。
2.5.10 认证主体应与每个分包商签订合同,明确委托相关加工工作的条件,并对符合所有GOTS标准承担最终责任。
2.5.11 如全球标准有要求,认证主体应收集、整理并共享与影响评估相关的非商业信息。
2.6 GOTS产品的隔离、储存、包装与运输
2.6.1 GOTS产品的企业对企业(B2B)贸易(零售前)
2.6.1.1 所有有机、转换期有机纺织原纤维及GOTS产品的储存和运输方式,应能防止其因接触禁用物质而受到污染、与常规产品混合或内容物被替换。
2.6.1.2 认证主体应建立隔离系统,防止有机和转换期有机纺织原纤维及GOTS产品与常规纤维混合或被替换。
2.6.1.3 在供应链的所有环节,所有有机和转换期有机纺织原纤维及GOTS产品均应清晰标注和标识。
2.6.1.4 运输工具和货运文件应形成记录。
2.6.1.5 若国家或地区法规强制要求使用杀虫剂/杀菌剂,可在库房/运输过程中使用,但此类药剂应符合适用的国际或国家有机生产标准及GOTS残留限量要求。储存和运输中使用的木托盘豁免于此要求。
2.6.1.6 应尽量减少塑料包装材料的使用。合成包装材料不得含有氯化塑料(如聚氯乙烯PVC)。
2.6.2 GOTS产品的企业对消费者(B2C)贸易(零售)
2.6.2.1 带有完整GOTS标签的成品GOTS产品,可与同类常规产品一同储存和运输,但需确保无产品替换和化学污染风险。
2.6.2.2 禁止在成品GOTS产品的零售包装中使用一次性原生塑料衣架。可使用再生塑料衣架和生物可降解塑料衣架。允许使用由非转基因生物质原料制成、经认证/检测为无毒、可生物降解且可家庭或工业堆肥的生物可降解塑料衣架。
2.6.2.3 应尽量减少塑料包装材料的使用。合成包装材料不得含有氯化塑料(如聚氯乙烯PVC)。
2.6.2.4 允许使用由非转基因生物质原料制成、经认证/检测为无毒、可生物降解且可家庭或工业堆肥的生物塑料包装。
2.6.2.5 GOTS产品零售贸易所用包装材料中的纸张或纸板(包括吊牌等标签物品),应来自消费前或消费后废弃物回收利用,或依据经认证符合可持续林业管理原则的计划进行认证。
2.6.2.6 用于包装或吊牌绳的纺织纤维材料应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a. 认证有机材料,参见第2.1节及第5.2.7节中的残留限量值;或
b. 认证转换期有机材料,参见第2.1节及第5.2.7节中的残留限量值;或
c. 允许使用的其他纤维,参见第3.2节(纤维百分比无限制),且应符合第5.2.8节中的残留限量值。

2.7 GOTS标志与标签条件
2.7.1 仅认证主体生产且经认可认证机构认证的产品——成品、中间产品或组合产品——方可标注、表述、宣传或销售为GOTS产品。
2.7.2 GOTS标签仅可由认证主体施加于产品和/或其包装上,且此类标签应事先获得认证主体认证机构的批准。
2.7.3 GOTS产品的标签标注和宣传应遵循《GOTS标志使用条件》。
2.7.4 GOTS标志包含两个注册商标元素:GOTS标识和“GOTS”文字商标,具体如下:
2.7.4.1 “GOTS标识”指注册图形商标,包括服装图标、圆形元素及周边文字“Global Organic Textile Standard GOTS”;
2.7.4.2 “文字商标”指注册文字商标“GOTS”。
2.7.5 GOTS产品的标签应始终包含以下强制性元素:
a. GOTS标识;
b. 附带标签信息:
§ 标签等级
§ 认可认证机构参考信息
§ 认证主体的SCO-ID编号
2.7.5.1 附带标签信息应包括标签等级、认可认证机构参考信息及认证主体的SCO-ID编号。
2.7.6 全球有机纺织品标准根据认证纤维含量的最低要求百分比和有机状态设定标签等级。
2.7.6.1 对于认证纤维含量不低于95%(≥95%)(不含辅料)的产品,应使用“有机”或“转换期有机”标识;
2.7.6.2 对于认证纤维含量不低于70%(≥70%)(不含辅料)的产品,应使用“含(x%)有机材料”或“含(x%)转换期有机材料”标识。
2.7.7 仅当纤维生产认证所依据的有机标准允许对相关产品进行此类标注时,方可将产品标注为“转换期有机”。
2.7.8 对于组合产品(如婴儿摇篮、汽车座椅),应依据《GOTS标志使用条件》明确标注认证组件。
2.7.9 对于零售产品,仅当最终产品依据GOTS认证且带有完整、正确的GOTS标签时,方可作出任何与GOTS相关的声明、宣传或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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