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MS认证咨询-屠宰场基础管理:定年度审核规程,设福利负责人,守相关法规
4.11 屠宰场
4.11.1 次要要求
组织需为屠宰场运营的所有环节制定书面标准操作规程,这些规程需至少每年审核一次,并得到妥善执行。
目的与说明:
1)应要求,组织需提供符合本标准要求的书面标准操作规程。
4.11.2 主要要求
组织需指定一名动物福利负责人,该负责人有权在动物福利面临风险时暂停屠宰作业。
目的与说明:
1)组织需提供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工作人员详情。
2)需确保随时有至少一名负责人在场,保障屠宰场正常运营。
4.11.3 关键要求
屠宰场需遵守所有适用的动物福利与环境管理相关法规。
目的与说明:
1)组织需提供相关信息,证明其目前未因未遵守适用法律法规而被调查或起诉。
4.11.4 关键要求
所有负责动物卸载、处置、击晕及屠宰的工作人员,需具备完成相应工作的能力,以保障动物福利。
目的与说明:
1)审核期间观察到的工作人员需展现出相应能力,且不得有任何危害动物福利的行为。
2)负责本标准所列操作的工作人员,在接受访谈时需能描述符合本标准要求的操作技术。
3)组织需提供工作人员能力内部监督或评估的详情,包括受监测领域(如击晕位置)及监测频率。
4.11.5 主要要求
负责动物卸载、处置、击晕及屠宰的工作人员需接受培训,培训内容包括:
a. 动物福利原则;
b. 良好处置规范;
c. 病弱 / 受伤动物识别;
d. 击晕方法及击晕效果检查;
e. 屠宰方法。
目的与说明:
1)组织需提供涵盖本标准所列所有主题的培训项目详情(无论内部或外部培训),包括培训讲师姓名及资质、每次培训涵盖的主题、培训日期,以及培训效果评估方式。
2)组织需提供接触活体动物的工作人员名单,并提供证据证明这些工作人员已成功完成与其工作领域相关的培训。

4.11.6 建议要求
需以工作人员可理解的语言,通过相关规程文件(如海报或图示)向其展示操作要求,且这些文件需置于工作人员可见位置。
目的与说明:
1)需根据当地情况及工作人员教育水平,为所有工作人员提供相关规程文件。
2)规程需包括活体动物处置,以及所屠宰物种的击晕与屠宰流程。
4.11.10 关键要求
需以人道方式处置动物;屠宰场内不得出现虐待动物的行为。
目的与说明:
1)本标准适用于屠宰场内所有活体动物的处置与移动。
2)屠宰场需制定严格的动物良好处置政策,并确保所有工作人员知晓自身职责。
3)组织需能描述其处置方法,以及如何确保所有工作人员在任何时候都能小心、平稳地处置动物。例如:卸载及处置单个水禽,或装有活体水禽的运输箱时需小心操作;不得抛掷或掉落水禽及 / 或运输箱,移动过程需平稳、缓和。
4)工作人员需知晓动物应激的迹象(如频繁发声),并采取措施缓解应激。
5)审核期间不得观察到虐待动物或不当处置动物的行为。
6)虐待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粗暴身体接触(如踢踹、击打、用门撞击动物、绊倒动物、抛掷或掉落动物)、拖拽行为(如通过被毛、翅膀、尾巴、耳朵、头部、角或颈部拖拽动物,通过后腿拖拽动物),或提举行为(如通过腿部提举动物)。
4.11.15 主要要求
屠宰场内不得使用电刺棒。
目的与说明:
1)本标准不允许使用任何因任何原因对动物施加电击的设备。唯一例外是:可使用电击晕设备进行屠宰。
2)“电刺棒” 也可能被称为 “电棍”“电击枪” 或其他名称。
4.11.16 主要要求
无法站立的倒地动物需立即采用本标准规定的方法实施安乐死。
目的与说明:
1)本标准适用于到达屠宰场的运输车辆上的动物,以及已卸载至圈舍及其他处置区域的动物。
2)组织需制定明确的 “何时适合实施安乐死” 的指导文件,接受访谈的工作人员需了解该文件。
3)安乐死需采用本标准规定的方法实施。在屠宰场内,不预先击晕直接屠宰的行为绝不可接受。
4)审核期间不得观察到无法站立的倒地动物,除非安乐死流程已在进行中。
5)一旦发现动物生病、受伤或有其他护理需求,绝不允许放任其死亡。
4.11.17 主要要求
圈舍需提供足够空间,确保动物可自由活动且能共同躺卧。
目的与说明:
1)若审核期间圈舍内有动物,需确保动物有足够空间自由活动及躺卧,无障碍物阻挡,且审核员需检查动物数量未超过最大限额。
2)组织需制定计划或清单,详细说明可用圈舍数量,以及每个圈舍可容纳的动物最大数量与类型。

4.11.18 次要要求
圈舍需提供遮阳与遮蔽设施,以维持动物的热舒适度。
目的与说明:
1)圈舍结构需适应当地主要环境条件。例如:根据可能的天气情况与极端温度,圈舍可选择有顶或无顶、全墙或半墙、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
2)若审核期间圈舍内有动物,不得观察到动物不适的迹象(如动物喘气表示温度过高;动物发抖、扎堆表示温度过低)。
3)组织需能描述在极端温度下采取的必要调整措施(如夏季配备电风扇,冬季使用窗帘或类似防风设施填补缝隙)。
4.11.19 主要要求
圈舍内的动物需始终能获取清洁、安全的饮用水。
目的与说明:
1)所有圈舍内均需能看到适合该圈舍 / 区域动物饮用的水源。
2)若需人工填充水桶或水槽,组织需提供检查频率及加水频率的详情。
3)“可获取性” 需同时考虑水源高度与水源类型。若水源并非通过开放式水槽 / 水桶提供(即通过咬嘴式或乳头式饮水器),组织需证明动物已习惯此类饮水器,且能轻松获取饮用水。
4.11.20 主要要求
若动物在圈舍内停留时间达到或超过 12 小时,需为其提供饲料。
目的与说明:
1)本标准仅适用于动物停留时间达到或超过 12 小时的情况。
2)若动物可能停留 12 小时或以上,组织需储备适合需喂食动物的饲料;若此类情况不常见,组织需证明其如何为可能长时间停留的动物制定计划(包括饲料来源、以往购买饲料的证据(如发票),及 / 或证明停留该时长的动物的饲料由养殖者提供)。
3)若动物可能停留 12 小时或以上,需配备喂食设备(如干草架、精饲料槽)。
4.11.21 主要要求
所有活体动物可进入的区域,其地面需具备良好的防滑性,以防动物滑倒或摔倒。
目的与说明:
1)活体动物可能进入的地面表面需带有纹路、铺设防滑垫,或采用其他具备良好防滑性的材料。
2)地面不得因覆盖湿粪而导致原本防滑的表面变得湿滑。
3)若审核期间观察到动物,不得看到动物滑倒或摔倒的情况。参考标准:滑倒动物比例不得超过 1%,摔倒动物比例不得超过 3%;若观察动物数量少于 100 只,滑倒与摔倒动物数量分别不得超过 1 只与 3 只。
4)“滑倒” 定义为:动物失去平衡,且 / 或腿部除脚部外的其他部位接触地面。
5)“摔倒” 定义为:动物身体除腿部或脚部外的其他部位接触地面。
4.11.22 主要要求
需配备适合所屠宰物种的屠宰设备,包括备用设备。
目的与说明:
1)屠宰场内需能观察到主用击晕设备与备用击晕设备。备用击晕设备类型可与主用设备相同或不同,只要两者均符合本标准要求即可。
4.11.23 主要要求
击晕 / 屠宰设备需按照制造商说明妥善维护。
目的与说明:
1)主用击晕设备与备用击晕设备均需保持良好工作状态。
2)组织需提供主用设备与备用设备的维护计划详情,且该计划需符合制造商说明。
4.11.33 关键要求
屠宰前需采用以下方法之一对动物进行击晕,确保动物立即失去意识且持续至死亡:
a. 头部电击晕;
b. 头 / 心脏电击晕;
c. 穿透式捕栓枪;
d. 火器。
目的与说明:
1)所用设备与击晕方法需适合所屠宰的物种。
2)击晕需能使动物立即失去知觉,且该状态需持续至死亡。使用捕栓枪或火器击晕时,至少 96% 的动物需在首次尝试时实现有效击晕;若评估动物数量少于 25 只,允许 1 只动物首次击晕无效。
3)使用电击晕时,至少 99% 的动物需在首次尝试时实现有效击晕;若评估动物数量少于 100 只,允许 1 只动物首次击晕无效。
4.11.34 主要要求
需根据动物物种与所用方法,正确定位击晕或屠宰设备。
目的与说明:
1)审核期间需观察到工作人员能正确定位屠宰场所用设备。
2)使用穿透式捕栓枪对无角绵羊或山羊进行处理时,设备需定位在 “从每只眼睛外角向对侧耳朵底部中点画直线” 的两条线交点处。
3)对有角绵羊或山羊,使用穿透式捕栓枪或火器的替代定位位置为:从头顶沿直线朝咽喉后部方向瞄准;另一个替代定位位置为:对准颅骨前部,使栓体或子弹朝向脊髓方向。
4)头部电击晕电极的正确定位需尽可能直接覆盖脑部。对绵羊与山羊使用剪刀式电极夹时,电极夹需分别置于头部两侧的眼耳之间。
5)对绵羊与山羊进行头 / 心脏电击晕时,通常使用手持电极式设备实现头背电击:后部电极需置于背部中央心脏正上方,前部电极需置于头部与眼睛齐平或眼睛前方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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