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S认证咨询-通过优先建立管理体系来缓解这些风险并应对人权威胁
原则 2 - 人权与生计
组织在其所有活动范围内尊重人权和生计,包括劳工权利。组织遵循尽职调查标准,基于自身所在行业、地理位置和产品,开展风险评估以识别关键风险。通过优先建立管理体系来缓解这些风险并应对人权威胁,组织展示出随时间推移的进步。
本原则说明:
本原则中某些标准的符合性等级因组织的类型和规模而异。小型、中型和大型生产商及设施的定义如下:
2.1 政策、管理体系和记录
2.1.1主要项
组织有公开可获取的书面承诺,即在自身运营及整个供应链中尊重国际协议和指南 * 所认可的所有人权,包括:
a. 避免造成或促成对人权的不利影响;
b. 根据组织与影响的关联(造成、促成或相关联),处理现有的或潜在的对人权的不利影响;
c. 在出现对人权的不利影响时,提供或与他人合作提供公平公正的补救(根据造成、促成或相关联的情况适用)。
* 具体而言,指《经合组织负责任商业行为指南》和《经合组织负责任供应链及服装和鞋类行业指南》,这些指南植根于《联合国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UNGP)。
目的与说明:
本标准涉及组织在其内部及供应链中保护人权的承诺。
小型生产商:需做出承诺,但可能尚未公开可获取。
大型生产商:需有书面承诺且公开可获取。
设施(无论规模):需有书面承诺且公开可获取。
可用指南将包括所有适用的国际协议和指南清单 —— 要么列出完整出版物,要么列出单独声明。
2.1.2次要项
组织有清晰的书面政策和行为准则,可供相关利益相关方获取,以履行其尊重国际公认人权的承诺,其中概述了与以下每个主题相关的目标、策略、行动和预期成果,包括标准相应部分的相关内容:
a. 利益相关方参与;
b. 申诉机制;
c. 薪酬;
d. 工作时间;
e. 童工;
f. 强迫劳动;
g. 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
h. 歧视;
i. 骚扰和虐待;
j. 健康与安全;
k. 工人住房;
l. 土著人民和当地社区权利。
注:根据 1.2.2,政策和行为准则需定期审查并在必要时更新。根据 1.2.4,所有政策需易于所有工人获取。
目的与说明:
本标准涉及制定政策,说明组织将如何履行其尊重人权的承诺。
小型生产商:本标准为建议项。
大型生产商:所有优先政策均已制定并充分实施。
小型设施:本标准为建议项。
中型和大型设施:所有优先政策均已制定并充分实施。
不一定要求组织针对所有列出的主题都制定政策,而是应能够:
・表明其了解在其运营和供应链中哪些权利持有人最易遭受人权侵犯;
・识别影响他们的最突出的人权问题;
・为那些优先主题制定政策,表明组织将如何妥善管理这些问题,并根据组织持续的尽职调查和 / 或其重要性评估随时间的任何变化,调整或制定新政策。
若组织的书面政策和行为准则未公开可获取,应在相关利益相关方要求时提供。
2.1.3主要项
组织已识别、评估并记录与其运营和供应链相关的人权风险,维持这些风险的指标清单,并随着情况变化定期更新评估。风险评估通过考虑任何实际或潜在的侵犯国际公认人权(特别是以下及标准后续章节中概述的人权)风险的严重性和可能性,优先处理最突出的(不利的)风险:
a. 薪酬;
b. 工作时间;
c. 童工;
d. 强迫劳动;
e. 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
f. 歧视;
g. 骚扰和虐待;
h. 健康与安全;
i. 工人住房;
j. 土著人民和当地社区权利。
注:根据《联合国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经合组织指南》,“严重性” 指程度(有多严重)、范围(有多广泛)和可补救性(使权利持有人恢复到人权侵犯前状态的难易程度或可能性);“可能性” 考虑商业活动的性质、运营环境和商业关系;并考虑已采取的任何缓解措施。
目的与说明:
本标准涉及识别组织运营及其供应链中的潜在人权风险。期望该风险评估为组织的优先排序和有效行动提供依据,如以下标准(见下文管理体系、劳工权利和社会正义主题)进一步描述。
小型生产商:本标准以简化方式适用,不一定需正式化,但必须通过生产现场采取的行动来证明。
大型生产商:本标准已充分实施。
生产商团体成员:本标准可在团体层面满足。
小型设施:本标准以简化方式适用,不一定需正式化,但必须通过生产现场采取的行动来证明。
中型和大型设施:本标准已充分实施。
2.1.4次要项
组织绘制并维持与其相关材料生产涉及的供应商和服务提供商 / 承包商的最新记录,包括:
a. 每个供应商:
i. 名称;
ii. 地址 / 位置;
iii. 供应商类型;
iv. 合同类型;
v. 接收的材料;
vi. 接收的数量。
b. 每个服务提供商 / 承包商:
i. 名称;
ii. 地址 / 位置;
iii. 承包商类型;
iv. 合同类型;
v. 提供的服务。
目的与说明:
本标准涉及供应链绘制。
小型生产商:本标准为建议项。
大型生产商:已完成供应链绘制,内容完整且定期更新。
小型设施:本标准为建议项。
中型和大型设施:已完成供应链绘制,内容完整且定期更新。
若组织在审核时无法对其供应链进行全面绘制,期望采用基于风险的方法。组织应重点关注最可能出现最突出(不利)人权问题的供应商和承包商(例如,优先绘制所有劳工提供商而非机械供应商)。
2.1.5次要项
组织按照以下要求与其利益相关方参与:
a. 组织有书面且公开可获取的承诺,积极与其已识别的利益相关方参与,以满足他们有意义且有效地参与可能影响他们的决策的权利;
b. 组织维持可能受其活动影响的利益相关方的记录(即利益相关方图谱)。
目的与说明:
本标准涉及组织与利益相关方(其中一些可能是权利持有人)的参与。
小型生产商:若根据组织的风险评估已识别出弱势群体,且他们的参与对于解决突出的人权风险是必要的,则本标准需实施;否则,为建议项。
大型生产商:已制定利益相关方参与计划,正在开展积极的利益相关方参与,且计划定期更新。
生产商团体成员:本标准可在团体层面满足。
小型设施:若根据组织的风险评估已识别出弱势群体,且他们的参与对于解决突出的人权风险是必要的,则本标准需实施;否则,为建议项。
中型和大型设施:本标准已充分实施。
为完全符合要求,需有公开可获取的承诺、利益相关方记录(即利益相关方图谱)和利益相关方参与计划。
利益相关方图谱至少应考虑以下方面:
・工人;
・当地社区;
・土著人民;
・当地企业;
・支持或倡导权利持有人的组织(如民间社会组织、独立工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