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S认证辅导-大型生产商组织应建立完善的雇佣记录系统
2.1.12 重要事项
组织设有招聘管理系统,该系统:
a. 符合所有当地和地区的法规;
b. 适用于所有员工,包括通过第三方招聘机构招聘的员工;
c. 包括对员工年龄的核实;
d. 根据 “雇主付费原则”,确保不以向员工收取费用作为招聘条件。
意图与说明:
本标准涉及员工的招聘方式。
小型生产商:本标准为建议性标准,但小型生产商仍应遵守所有适用法律,并将据此接受审核。
大型生产商:本标准应全面执行。
工厂(任何规模):本标准应全面执行。
2.1.13 重要事项
组织确保长期工作岗位的员工是直接雇佣的,而非通过第三方招聘机构承包或雇佣。对于非长期工作任务所雇佣的合同工,组织应确保他们享有与直接雇佣员工相同的劳动权利。
意图与说明:
小型生产商:本标准为建议性标准,但小型生产商仍应遵守所有适用法律,并将据此接受审核。
大型生产商:本标准应全面执行。
工厂(任何规模):本标准应全面执行。
如果员工是通过既定的国家就业计划(如工作签证计划)雇佣的,则可能存在一些例外情况。
2.1.14 重要事项
组织确保及时支付工资,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拖欠工资。同时确保所有工资和福利由组织直接支付给员工本人,并确保所有员工都能享受所有法律规定的社会保障。
意图与说明:
小型生产商:本标准为建议性标准,但小型生产商仍应遵守所有适用法律,并将据此接受审核。
大型生产商:本标准应全面执行。
工厂(任何规模):本标准应全面执行。
2.1.15 重要事项
在适用的情况下,组织应保留有关签约的第三方招聘机构如何招聘和支付员工工资的文件记录。在适用的情况下,组织应与第三方招聘机构签订协议,协议应包括:
a. 组织有权进行年度检查,以核实其是否符合标准中的劳动权利标准;
b. 组织、认证机构和纺织交易所(Textile Exchange)有权在需要时查阅员工文件并与员工面谈。
招聘管理系统应包括组织对其第三方招聘机构进行年度检查的程序,在适用的情况下,以核实其是否符合标准中人权与生计原则的标准,尤其是劳动权利标准(即主题 2.2)。
意图与说明:
本标准适用于与第三方招聘机构签约的组织。
小型生产商:本标准为建议性标准,但小型生产商仍应遵守所有适用法律,并将据此接受审核。
大型生产商:本标准应全面执行。
工厂(任何规模):本标准应全面执行。
2.1.16 重要事项
组织应为所有员工保留书面雇佣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a. 在保密的前提下,员工可应要求查阅记录,并且应系统地以员工易于理解的格式和语言提供其合同副本;
b. 每位员工的记录应包括书面合同和招聘证明文件;
c. 组织应为未满 18 岁的年轻员工保留额外记录,详细说明其工作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或危害,以及为保护他们而采取的监测措施。
意图与说明:
本标准涉及组织必须保留的特定雇佣记录。
小型生产商:如果组织雇佣了任何员工,则应全面执行本标准;否则,本标准不适用。
大型生产商:组织应建立完善的雇佣记录系统。
工厂(任何规模):本标准应全面执行。
2.1.17 重要事项
所有合同在雇佣前均需由员工和雇主(即组织或承包商)双方签署。雇佣合同 / 协议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员工的出生日期,包括年龄核实;
b. 工作描述;
c. 工作时间和工资率;
d. 工作地点、雇主名称和地址;
e. 合同期限(开始和结束日期),包括合同续签条款、员工(有 / 无合理通知)和雇主提前终止合同的条件;
f. 每日休息时间;
g. 工资率,包括加班时间、支付方式和频率、工资扣除情况;
h. 提供的福利和休假,以及遣返条款(对于海外员工,包括由谁安排旅行 / 支付费用)。
意图与说明:
本标准涉及组织必须保留的特定雇佣记录。
小型生产商:如果组织雇佣了任何员工,则应全面执行本标准;否则,本标准不适用。
大型生产商:组织应建立完善的雇佣记录系统。
工厂(任何规模):本标准应全面执行。
2.1.18 重要事项
承包商应保留与上述 2.1.16 和 2.1.17 中详细说明的类似记录,并应组织和审计人员的要求提供这些记录。组织应保留所有传达给承包商的政策和程序的记录。
意图与说明:
本标准涉及组织必须保留的特定雇佣记录。
小型生产商:如果组织雇佣了任何员工,则应全面执行本标准;否则,本标准不适用。
大型生产商:组织应建立完善的雇佣记录系统。
工厂(任何规模):本标准应全面执行。
2.1.19 重要事项
根据适用的国家和地区法规,组织的薪酬管理系统应为每位员工记录以下内容:
a. 每日上班和下班时间;
b. 正常工作时间的总支付金额,或每周 48 小时(以较低者为准);
c. 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总加班支付金额;
d. 不同支付单位的工资率(例如,按时间单位、任务或件数计算)、定额数量、加班费率、惩罚性工资、效率工资等;
e. 支付结构(包括混合工作场景、计件工作、定额制、临时 / 按需工作等);
f. 已赚取和已使用的带薪休假和无薪休假天数,包括节假日、年假、病假、产假等;
g. 每日休息时间,包括用餐时间或加班开始前的时间;
h. 工作状态(例如,正式、非正式 / 临时 / 无社会保障、临时签证、合同工等)。
意图与说明:
本标准涉及员工的薪酬(即报酬)。
小型生产商:本标准为建议性标准。
大型生产商:本标准应全面执行。
工厂(任何规模):本标准应全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