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S认证咨询-人权政策制定的优先级排序与动态更新逻辑

发布时间: 2025-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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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次要项
组织按照以下要求与利益相关方互动:
a. 组织以书面形式公开承诺,积极与识别出的利益相关方互动,确保其有意义且有效地参与可能影响自身的决策;
b. 组织维护可能受其活动影响的利益相关方记录(即利益相关方图谱)。
意图与说明:
1)本标准关乎组织与利益相关方(可能包括权利主体)的互动。
2)小型生产商:若风险评估识别出弱势群体且需其参与解决突出人权风险,则需实施本标准;否则为建议性要求。
3)大型生产商:需制定利益相关方互动计划,积极开展互动,并定期更新计划。
4)生产集团成员:可在集团层面满足本标准。
5)小型工厂:若风险评估识别出弱势群体且需其参与解决突出人权风险,则需实施本标准;否则为建议性要求。
6)中型和大型工厂:需全面实施。
7)完全合规需具备公开承诺、利益相关方记录(图谱)及互动计划。
8)利益相关方图谱至少需包括:
・工人;
・当地社区;
・原住民;
・本地企业;
・支持或倡导权利主体的组织(如民间社会组织、独立工会等)。
2.1.6 建议项
组织已评估当前活动对识别出的利益相关方的影响风险(即风险评估),并根据利益相关方图谱和风险分析结果(标准 2.1.3)制定并实施利益相关方互动计划。该计划包括:
a. 与各权利主体 / 利益相关方互动的预期频率(如每年一次或每月一次);
b. 12 个月内具体协商活动的时间表;
c. 记录反馈及所采取行动的书面程序。
意图与说明:
1)验证合规性的方式包括公开承诺、利益相关方记录(图谱)及互动计划的存在。
2)小型生产商:本标准为建议性要求。
3)大型生产商:需制定利益相关方互动计划,积极开展互动,并定期更新计划。
4)生产集团成员:可在集团层面满足本标准。
5)小型工厂:本标准为建议性要求。
6)中型和大型工厂:需全面实施。
2.1.7 主要项
组织设有申诉机制,该机制:
a. 符合联合国《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中非司法申诉机制的有效性标准(合法、可及、可预测、公平、透明、符合权利、持续学习的来源,并基于互动和对话);
b. 其设计、实施和监督依赖权利主体的参与(根据标准 2.1.5);
c. 包括接收和处理工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投诉的程序,以及内部和外部补救指南;
d. 在雇佣时向工人告知该程序和指南,并在制定或变更时通知所有利益相关方。
意图与说明:
1)本标准关乎如何处理与组织合规性相关的申诉。
2)小型生产商:本标准不适用。
3)生产集团成员:可在集团层面满足本标准。
4)大型生产商:需全面实施。
5)小型工厂:本标准为建议性要求。
6)大型工厂:需全面实施。
7)若发现报复申诉人,合规性将被视为关键问题。
2.1.8 主要项
组织保留申诉、补救行动及时间线记录(如收到申诉日期和有效解决日期)。
意图与说明:
1)本标准关乎如何处理与组织合规性相关的申诉。
2)小型生产商:本标准不适用。
3)生产集团成员:可在集团层面满足本标准。
4)大型生产商:需全面实施。
5)小型工厂:本标准为建议性要求。
6)大型工厂:需全面实施。
7)若发现报复申诉人,合规性将被视为关键问题。
2.1.9 主要项
组织保护受影响方的机密和安全,包括应请求且合法时保障其匿名性,以处理其他事务的方式处理匿名申诉。
意图与说明:
1)本标准关乎如何处理与组织合规性相关的申诉。
2)小型生产商:本标准不适用。
3)生产集团成员:可在集团层面满足本标准。
4)大型生产商:需全面实施。
5)小型工厂:本标准为建议性要求。
6)大型工厂:需全面实施。
7)若发现报复申诉人,合规性将被视为关键问题。
2.1.10 主要项
组织调查通过申诉机制提交的报告,并采取必要纠正措施。
意图与说明:
1)本标准关乎如何处理与组织合规性相关的申诉。
2)小型生产商:本标准不适用。
3)生产集团成员:可在集团层面满足本标准。
4)大型生产商:需全面实施。
5)小型工厂:本标准为建议性要求。
6)大型工厂:需全面实施。
7)若发现报复申诉人,合规性将被视为关键问题。
2.1.11 主要项
组织禁止对善意提交申诉者采取任何形式的报复。
意图与说明:
1)本标准关乎如何处理与组织合规性相关的申诉。
2)小型生产商:本标准不适用。
3)生产集团成员:可在集团层面满足本标准。
4)大型生产商:需全面实施。
5)小型工厂:本标准为建议性要求。
6)大型工厂:需全面实施。
7)若发现报复申诉人,合规性将被视为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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