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S认证咨询-列入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审批事项之办理流程与方式
办理基本流程:
(一)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向生态环境部提出申请,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代收。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通过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等方式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将监督管理情况及初步意见表和申请材料报送至生态环境部。监督管理情况及初步意见表的纸质材料应加盖公章,监督管理情况及初步意见表的电子件应通过信息系统报送。
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固管中心)收到电子材料与纸质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开展受理工作。在10个工作日内,对受理的申请通过书面审查或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技术审查,并将技术审查情况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对公众意见,由生态环境部组织进行核实。技术审查工作原则上以电子材料为准。公示期满,固管中心将技术审查情况和公示情况报送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根据固管中心的技术审查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对进口固体废物的申请进行审定。
生态环境部委托固管中心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统一邮寄至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代为发放。
(二)申请变更
具体程序要求基本与首次申请一致,所递交文件按照再次申请办理,并交回原许可证。
(三)遗失补证
具体程序要求按照再次申请办理,并应当在全国性的综合或环境报纸上刊登作废声明,并向生态环境部、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许可证证面注明的进口口岸地海关书面报告挂失。
(四)延期
在许可证失效30日前,按照再次申请办理,应交回原许可证。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最长不超过60日。
办理方式:
(一)首次办理
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向生态环境部提出申请,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代收。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通过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等方式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将监督管理情况及初步意见表和申请材料报送至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委托固管中心受理申请材料并进行技术审查。固管中心通过书面审查或实地核查等方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将技术审查情况予以公示。生态环境部根据固管中心的技术审查意见对进口固体废物的申请进行审定。
(二)申请变更
具体程序要求基本与首次申请一致,所递交文件按照再次申请办理,并交回原许可证。
(三)遗失补证
具体程序要求按照再次申请办理,并应当在全国性的综合或环境报纸上刊登作废声明,并向生态环境部、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许可证证面注明的进口口岸地海关书面报告挂失。
(四)延期
在许可证失效30日前,按照再次申请办理,应交回原许可证。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最长不超过6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