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S认证咨询-危险废物越境转移核准审批事项之适用范围与审批依据

发布时间: 2025-07-21
文章来源: 生态环境部
阅读人数: 37

危险废物越境转移核准审批事项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危险废物越境转移核准(审批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根据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47号)第三条规定,本审批事项规定的危险废物包括:

 1.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2.《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以下简称《巴塞尔公约》)规定的“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以及进口缔约方或者过境缔约方立法确定的“危险废物”。

 其中,《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巴塞尔公约》参照最新政策文件,进口缔约方和过境缔约方立法确定的危险废物参照申请时缔约方的最新规定。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以下统称为“废物”,如无特殊说明,下文中的危险废物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所列示的类别和根据我国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危险废物;其他废物指未被纳入我国危险废物名录,但属于《巴塞尔公约》的附件二“其他废物”,或进口缔约方或者过境缔约方立法确定的“危险废物”。

二、事项审查类型

先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 《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

第 6 条 缔约国之间的越境转移

1. 出口国应将危险废物或其他废物任何拟议的越境转移书面通知或要求产生者或出口者通过出口国主管当局的渠道以书面通知有关国家的主管当局。该通知书应以进口国可接受的一种语文载列附件五-A所规定的声明和资料。仅需向每个有关国家发送一份通知书。

2. 进口国应以书面答复通知者,表示无条件或有条件同意转移、不允许转移、或要求进一步资料。进口国最后答复的副本应送交有关缔约国的主管当局。

3. 出口缔约国在得到书面证实下述情况之前不应允许产生者或出口者开始越境转移:

(a)通知人已得到进口国的书面同意;并且

(b) 通知人已得到进口国证实存在一份出口者与处置者之间的契约协议,详细说明对有关废物的环境无害管理办法。

(二)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

第256项:危险废物越境转移核准。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

2022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

第205项:危险废物越境转移核准。

(四)《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7号)

第三条 产生、收集、贮存、处置、利用废物的单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巴塞尔公约缔约方》出口废物,必须取得废物出口核准。

四、受理机构

生态环境部

五、决定机构

生态环境部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申请单位条件

1. 产生单位:具有经营范围能够产生所出口的废物的营业执照。

2. 收集、贮存、处置、利用单位:具有经营范围涵盖所要出口废物的经营许可证。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 进口国(地区)为《巴塞尔公约》缔约方;

2.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

3. 申请单位对以下情况予以说明:进口国(地区)的利用者需要将该废物作为再循环或者回收工业的原材料,且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必要设施、设备和场所,能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利用该废物;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处置该废物所需的足够的技术能力和必要的设施、设备或者适当的处置场所,且进口国(地区)的处置者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必要设施、设备和场所,并能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处置该废物;

4. 收到进口国(地区)和过境国(地区)主管部门同意进口和同意过境的书面意见。

八、禁止性要求

(一)进口国(地区)为《巴塞尔公约》非缔约方;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

(三)进口国(地区)的利用者不能将该废物作为再循环或者回收工业的原材料,无相应的技术能力、必要设施、设备和场所,不能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利用该废物;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处置该废物所需的足够的技术能力和必要的设施、设备或者适当的处置场所;或进口国(地区)的处置者不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必要设施、设备和场所,不能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处置该废物;

(四)未收到或未收全所有进口国(地区)和过境国(地区)主管部门同意进口和同意过境的书面意见;或收到进口国(地区)和过境国(地区)主管部门不同意进口或不同意过境的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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