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S认证辅导-危险废物越境转移核准审批事项之办理方式
办理方式
(一)新办
1.申请
依据:《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五条
程序:申请者向生态环境部提交申请材料。
内容及要求:
(1)申请书。
(2)越境转移通知书(中、英文)。
(3)出口者与进口国(地区)的处置者或者利用者签订的书面协议。
(4)危险废物的基本情况数据表、物质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CSDS)。
(5)危险废物产生情况的说明文件,主要包括危险废物的产生过程、地点、工艺和设备的说明。
(6)危险废物在进口国(地区)处置或者利用情况的说明文件,主要包括危险废物处置或者利用设施的地点、类型、处理能力以及处置或者利用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方法等。
(7)处置者或者利用者在进口国(地区)获得的有关危险废物处置或者利用的授权或者许可的有效凭证。
(8)危险废物运输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9)危险废物运输的路线说明文件,主要包括境内运输路线(包括途经的省、市、县)、离境地点、过境国(地区)过境地点、进口国(地区)入境地点以及进口国(地区)和过境国(地区)主管部门的联系方式及通讯地址等。
(10)出口者的书面承诺文件或者有效的保险文件。出具书面承诺文件的,应当承诺在因故未完成出口活动或者由于意外事故引发环境污染时,承担危险废物退运、处置、污染消除和损失赔偿等有关费用。
(11)出口者的营业执照。
前款所列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当加盖申请单位印章。
2.受理
依据:《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
程序:生态环境部对符合要求的材料进行受理。
内容及要求:
生态环境部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材料审查和初步核准
依据:《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
程序:生态环境部委托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对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并给出是否初步核准的建议。
内容及要求:生态环境部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初步核准出口决定:
(1)进口国(地区)的利用者需要将该危险废物作为再循环或者回收工业的原材料,且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必要设施、设备和场所,能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利用该危险废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处置该危险废物所需的足够的技术能力和必要的设施、设备或者适当的处置场所,且进口国(地区)的处置者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必要设施、设备和场所,并能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处置该危险废物。
生态环境部对不符合前款所列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核准出口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生态环境部对受理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4.履行预先通知程序
依据:《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
程序:生态环境部向进口国(地区)和过境国(地区)巴塞尔公约主管部门发送征求意见函。
内容及要求:对已作出初步核准决定的危险废物出口申请,生态环境部应当向进口国(地区)和过境国(地区)主管部门发出书面征求意见的函。
5.最终核准
依据:《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
程序:生态环境部收到进口国(地区)和过境国(地区)书面同意进口或过境的回函后,经审议后,同意核准该出口行为。
内容及要求:自收到同意进口和同意过境的书面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出口的决定。
对进口国(地区)主管部门或者过境国(地区)主管部门不同意危险废物出口或者过境的,不予核准出口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6.证件(文书)制作与送达
依据:《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九条
内容及要求:生态环境部应当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签发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
7.出口完成后监督管理材料的提交
危险废物出口者根据《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第三章要求,将《危险废物越境转移—转移单据》《运输前信息报告单》《离境信息报告单》《抵达进口国(地区)信息报告单》《处置或者利用完毕信息报告单》《危险废物出口总结信息报告单》《海关报关单》等相关材料的电子版提交至邮箱hwexport@meescc.cn。
危险废物所在地和境内运输途径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收到核准结果通知后,对该危险废物出口企业进行属地监管。
(二)重新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1.改变或者增加出口危险废物类别或者数量的;
2.改变出口者、进口国(地区)的处置者或者利用者;
3.改变进口国(地区)、过境国(地区)的;
4.改变出口目的的;
5.改变出口时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