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MS认证咨询-建立化学品管理体系严守生产安全底线

发布时间: 2025-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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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 5 - 加工设施
负责在其设施内对认证材料进行初始加工的组织,应采用环境管理体系。该体系涵盖化学品的正确使用、废物管理、用水、废水和污水的处理、废气排放以及能源消耗。加工设施需通过提高效率和持续改进来加强资源管理。
5.1 环境管理体系
5.1.1 主要标准
组织应建立环境管理体系(EMS),该体系包括:
a. 指定一名管理层人员负责体系的实施;
b. 一套用于更新环境管理体系,以持续符合适用法律要求的程序;
c. 一套用于记录、测量和跟踪相关环境指标(如能源使用、用水、废水 / 污水、废气排放、废物管理)的程序;
d. 一份年度制定 / 审查目标的计划,以实现所有指标(能源使用、用水、废气排放、废物管理)在环境方面的显著改善;
e. 对相关工人进行环境问题培训的程序和记录;
f. 根据要求 / 适用情况及时更新许可证。
目的与说明:
环境管理体系应与运营的规模和强度相适应。
5.2 化学品管理与限制
主题 5.2 涉及组织在认证材料制造过程中对化学品的管理和使用。即使认证材料按照标准生产,仍可能含有微量残留物。因此,认证产品的最终销售商有责任确保所销售的最终产品符合其自身或指定的限用物质清单(RSL),或销售所在国家的任何法律要求。
对于在回收生产链中作为初始投入的回收材料中可能存在的化学品问题,可参考标准 5.2.15,该标准侧重于对回收产出(颗粒、薄片、长丝和纤维)中的限用物质进行监测和检测。
5.2.1 主要标准
组织应建立化学品管理体系(CMS),该体系包括以下内容:
a. 一种用于监测并满足所有与化学品管理相关法律要求的机制;
b. 对相关工人进行化学品管理培训的程序,必要时,还应包括对正确管理化学品管理体系的培训;
c. 所有原料供应商的完整信息,包括街道地址和主要联系人;
d. 所有材料中使用的所有化学品原料的准确清单。
目的与说明:
不要求专门设立一个职位来管理设施内化学品的使用,但需指定某人将此作为其工作职责的一部分。
5.2.2 次要标准
每种原料都应有一份完整且最新的安全数据表(SDS),以英文及设施内工人使用的其他任何语言提供,且符合标准 5.2.5 中的指南要求。
目的与说明:
安全数据表应是最新的。
化学品供应商应负责安全数据表的英文翻译。
5.2.3 次要标准
除化学品管理体系外,组织还应维护以下内容:
a. 认证材料中使用的所有化学品原料的准确清单;
b. 每种原料的相关文件,以证明其被允许用于认证材料。
5.2.4 主要标准
组织应制定并实施一套程序,依据本标准中 “化学品管理与限制” 主题的标准,对认证材料中使用的所有化学品进行评估。
5.2.5 次要标准
组织应为生产中使用的每种物质或混合物维护安全数据表(SDS),其有效期不超过五年,且至少符合以下其中一项要求:
a. ANSI Z400.1 - 2004,该标准确定了符合美国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OSHA)危害沟通标准必须包含的信息;
b. 欧盟法规(EC)No 1907/2006(REACH),考虑到全球化学品分类和标签协调制度(GHS)中关于安全数据表的规则,以及欧盟法规(EC)No 1272/2008(CLP)引入的 GHS 其他要素在欧盟立法中的实施情况;
c. 全球化学品分类和标签协调制度(GHS)。
目的与说明:
任何根据与 GHS 一致或已实施 GHS 的特定国家规范编制的安全数据表,均视为符合 GHS 标准。
5.2.6 主要标准
用于认证材料加工的任何化学品,均不得含有欧盟法规(EC)No 1907/2006《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与限制(REACH)》第 57 条所提及的、并列入该法规附件 XIV 的高度关注物质(SVHC)。
目的与说明:
仍在 REACH 审查中但尚未列入 SVHC 清单的物质,可用于认证产品。
对于不使用 SVHC 清单中化学品的豁免,可能取决于产品的特定最终用途,如高性能或运动服装等。
5.2.7 推荐标准
组织不应使用以下任何危险代码和 / 或风险短语分类的物质或混合物:
此清单依据联合国发布的全球协调制度(GHS)编码系统制定。
H300 吞食致命
H310 与皮肤接触致命
H330 吸入致命
H340 可能导致遗传缺陷
H341 怀疑会导致遗传缺陷
H350 可能致癌
H351 怀疑致癌
H360 可能损害生育能力或胎儿
H361 怀疑损害生育能力或胎儿
H370 对器官造成损害
H371 可能对器官造成损害
H372 通过长期或重复接触对器官造成损害
H400 对水生生物毒性极大
H410 对水生生物毒性极大且有长期持续影响
H411 对水生生物有毒且有长期持续影响
H413 可能对水生生物造成长期有害影响
H420 通过破坏高层大气中的臭氧危害公众健康和环境
H433 对陆生脊椎动物有害
目的与说明:
“混合物” 指化学品制造商销售的化学配方,该配方有公认的安全数据表,而非设施在生产过程中内部调配的混合物。
本标准适用于材料制造过程中使用的商业化学配方,如清洁剂、洗涤剂、油墨、染料、颜料、纺丝添加剂、阻燃剂和抗静电剂。
5.2.16 推荐标准
在洗毛之前,原羊毛 / 纤维上羊毛体外寄生虫杀虫剂的浓度总和,不得超过以下清单规定:
a. γ - 六氯环己烷(林丹)、α - 六氯环己烷、β - 六氯环己烷、δ - 六氯环己烷、艾氏剂、狄氏剂、异狄氏剂、p,p' - DDT、p,p' - DDD — 0.5 ppm;
b. 氯氰菊酯、溴氰菊酯、氰戊菊酯、氯氟氰菊酯、氟氯氰菊酯 — 0.5 ppm;
c. 二嗪磷、胺丙畏、毒虫畏、二氯苯磷、毒死蜱、皮蝇磷 — 2 ppm;
d. 除虫脲、杀铃脲、环丙氨嗪 — 2 ppm。
目的与说明:
如果组织有书面证据证明以下情况,则本标准不适用:
确定至少 75% 所涉羊毛 / 纤维的生产者身份;
根据独立的现场核查,标准中列出的物质未应用于动物或其饲养场地。
通过焚烧分解洗毛残留物和污泥中可能存在的上述体外寄生虫杀虫剂的洗毛厂,可免于羊毛检测要求,但必须至少遵守以下措施之一:
回收作为化学原料出售;
生产堆肥或液体肥料;
制造建筑材料等产品;
通过厌氧消化或焚烧进行处理和能源回收。
5.2.17 次要标准
在洗毛过程中,组织应根据产品的技术规范,使用最适量的碱和其他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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