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MS认证咨询-严格标准保障屠宰过程动物权益

发布时间: 2025-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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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屠宰场相关规定
4.11.1 次要标准
组织针对屠宰场运营的各个环节,制定有书面的标准操作程序,至少每年进行审查,并妥善执行。
目的与说明:
组织应按要求提供符合本标准的书面标准操作程序。
4.11.2 主要标准
组织指定专人负责动物福利,若动物福利面临风险,此人有权停止屠宰作业。
目的与说明:
组织需提供符合此标准的工作人员详细信息。
必须始终至少有一人在场,以确保屠宰场正常运营。
4.11.3 关键标准
屠宰场应遵守所有适用的动物福利和环境管理法规。
目的与说明:
组织需提供信息,证明目前未因未遵守适用法律法规而接受调查或被起诉。
4.11.4 关键标准
所有负责卸载、处理、击昏和屠宰动物的工作人员,都应具备完成各自任务的能力,以保障动物福利。
目的与说明:
在审核期间观察到的工作人员应展现出相应能力,且未出现任何危及动物福利的行为。
负责执行本标准所列程序的工作人员,在接受访谈时,应能描述符合标准要求的操作技术。
组织需提供对工作人员能力进行内部监督或评估的详细信息,包括监测的领域(如击昏点)以及监测频率。
4.11.5 主要标准
负责卸载、处理、击昏和屠宰动物的工作人员,应接受以下培训:
a. 动物福利原则;
b. 良好的处理规范;
c. 识别生病 / 受伤的动物;
d. 击昏方法及检查击昏效果;
e. 屠宰方法。
目的与说明:
组织应提供涵盖本标准所列所有主题的培训项目详情(无论是内部还是外部培训)。详情包括授课人员的姓名和资质、每次培训课程涵盖的主题、培训日期以及如何评估培训效果。
组织应提供接触活体动物的工作人员名单,以及这些工作人员已成功完成与其工作领域相关培训的证明。
4.11.6 推荐标准
相关程序(如海报或象形图)应以工作人员能理解的语言展示在其视野范围内。
目的与说明:
相关程序应根据当地情况和工作人员的教育程度,提供给所有工作人员。
程序包括处理活体动物,以及所屠宰动物种类的击昏和屠宰流程。
4.11.10 关键标准
应人道对待动物,屠宰场内不得出现虐待动物的行为。
目的与说明:
本标准适用于屠宰场内所有活体动物的处理和移动环节。
屠宰场应制定严格的善待动物政策,并确保所有工作人员知晓自身职责。
组织应能阐述其处理动物的方法,以及如何确保所有工作人员始终小心、冷静地对待动物。例如,应小心地卸载和处理单只水禽和 / 或装有活体水禽的运输箱。不得抛掷或摔落水禽和 / 或运输箱,且移动过程应平稳、安静。
工作人员应知晓动物出现应激的迹象(如频繁发声),并采取措施减轻应激。
在审核期间,不得出现虐待或不当对待动物的情况。
虐待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粗暴的身体接触,如踢、打、用门撞击动物、绊倒、抛掷或摔落动物、拽动物的羊毛、翅膀、尾巴、耳朵、头部、角或颈部,倒提后腿拖拽,或拎着腿提起动物。
4.11.15 主要标准
屠宰场内不得使用电棒。
目的与说明:
本标准禁止任何出于非屠宰电击致晕目的而对动物实施电击的设备。唯一的例外是在屠宰时使用电击致晕设备。
“电棒” 也可能被称为 “电击棒”“热棒” 或其他名称。
4.11.16 主要标准
对于倒地无法站起的动物,应立即使用本标准规定的方法实施安乐死。
目的与说明:
本标准适用于抵达屠宰场运输车上的动物,以及已卸载到围栏和其他处理区域的动物。
组织应就何时适合实施安乐死制定明确指南,接受访谈的工作人员应知晓该指南。
应使用本标准所述的方法实施安乐死。在屠宰场未经预击昏就进行屠宰的做法是绝对不可接受的。
在审核期间,除非安乐死正在进行,否则不应看到倒地无法站起的动物。
一旦发现动物生病、受伤或需要其他照料,任由其死亡的做法是绝对不可接受的。
4.11.17 主要标准
待宰圈应为动物提供足够的空间,以便它们能够自由走动和一起躺卧。
目的与说明:
如果在审核期间待宰圈有动物,动物应有足够空间自由走动和躺卧,且不受阻碍,审核员应检查圈养数量未超出最大值。
组织应制定计划或清单,详细说明可用的待宰圈,以及每个待宰圈可容纳的动物最大数量和种类。
4.11.18 次要标准
待宰圈应提供遮荫和庇护设施,以维持动物的热舒适度。
目的与说明:
待宰圈的建造应适合当地的普遍条件。例如,根据可能出现的天气和极端温度,待宰圈可能有顶或无顶,有全墙或部分墙,采用被动通风或主动通风。
如果在审核期间待宰圈有动物,不应看到动物有不适的迹象(例如,如果动物喘气,说明温度过高;如果动物颤抖、挤在一起,说明温度过低)。
组织应能描述在极端温度下采取的任何必要调整措施(例如,夏季提供电风扇,冬季使用窗帘或类似防风设施填补缝隙)。
4.11.19 主要标准
待宰圈应始终为动物提供清洁、安全的饮用水。
目的与说明:
在所有待宰圈中,都应能看到适合该圈所圈养动物饮用的水。
如果水桶或水槽需人工加水,组织应提供检查频率和加水频率的详细信息。
可及性包括水源的高度和类型。如果通过非开放式水槽 / 水桶(如咬嘴式或乳头式饮水器)提供水,组织应证明动物习惯这种饮水器,且能轻松获取水。
4.11.20 主要标准
如果动物被圈养 12 小时或更长时间,应进行喂食。
目的与说明:
本标准仅适用于被圈养 12 小时或更长时间的动物。
如果动物可能被圈养 12 小时或更长时间,组织应储备适合任何可能需要喂食动物的饲料;如果这种情况不常见,组织应说明如何为可能被长时间圈养的动物做准备,从何处获取饲料,以及之前购买饲料的任何证据(如发票),和 / 或由农民为被圈养此时长动物提供饲料的证据。
如果动物可能被圈养 12 小时或更长时间,应提供喂食设备(如干草架或精饲料槽)。
4.11.21 主要标准
活体动物可进入的所有区域的地面,应具备良好的摩擦力,以防止动物滑倒或摔倒。
目的与说明:
活体动物可能接触的地面表面应带有凹槽、铺设防滑垫或其他提供良好摩擦力的材料。
地面不应被湿粪便覆盖,以免原本防滑的表面变得湿滑。
如果在审核期间观察到动物,不应看到它们滑倒或摔倒。一般来说,滑倒的动物不应超过 1%,摔倒的动物不应超过 3%。如果观察的动物少于 100 只,容差分别为 1 只和 3 只。
滑倒定义为动物失去立足之处,且 / 或除脚之外的腿部部分接触地面。
摔倒定义为除腿或脚之外的身体任何部位接触地面。
4.11.22 主要标准
应配备适合所屠宰动物种类的设备,包括备用设备。
目的与说明:
在屠宰场应能观察到主要击昏设备和备用击昏设备。备用击昏设备与主要击昏设备可以是相同类型或不同类型,只要两者都符合标准。
4.11.23 主要标准
击昏 / 屠宰设备应按照制造商的说明进行良好维护。
目的与说明:
主要击昏设备和备用击昏设备均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组织应能提供主要设备和备用设备的维护计划详情,且该计划应符合制造商的说明。
4.11.33 关键标准
在屠宰前,应使用以下方法之一对动物进行击昏,确保动物立即失去意识,直至死亡:
a. 仅对头进行电击昏;
b. 头 / 心电击昏;
c. 穿透式击昏枪;
d. 枪支。
目的与说明:
所使用的可用击昏设备和方法应适合待屠宰的动物种类。
击昏应使动物立即失去知觉,并持续至死亡。对于使用击昏枪和枪支击昏,至少 96% 的动物应在首次尝试时有效击昏。如果评分的动物少于 25 只,容差为 1 只动物。
对于电击昏,至少 99% 的动物应在首次尝试时有效击昏。如果评分的动物少于 100 只,容差为 1 只动物。
4.11.34 主要标准
应根据动物种类和所使用的方法,正确放置击昏或屠宰设备。
目的与说明:
在审核期间观察到,工作人员应能在屠宰场正确放置所使用的设备。
对无角绵羊或山羊使用穿透式击昏枪时,正确的放置位置是在从每只眼睛的外角到对侧耳朵底部中点所画两条线的交点处。
对于有角绵羊和山羊,穿透式击昏枪或枪击的另一个放置位置和方向是从头顶沿一条线向下瞄准喉咙后部。对于有角动物,穿透式击昏枪或枪支的另一个放置位置是在头骨前部,将击昏栓或子弹对准脊髓。
仅对头进行电击昏时,电极的正确位置应尽可能直接横跨大脑。当对绵羊和山羊使用剪刀式钳子时,钳子位置在头部两侧,眼睛和耳朵之间。
对于绵羊和山羊,头 / 心电击昏可能使用一种手持设备,其电极固定,可进行头到背部的击昏。后电极放置在心脏上方背部的中间位置。前电极放置在头部,与眼睛平齐或靠前。
4.11.35 主要标准
如果使用电击昏,应达到至少 1.00 安培(A)的最小电流。
目的与说明:
如果使用电击昏,应确保能达到最小电流(例如,通过使用可见的仪表,让工作人员在使用设备前检查是否达到正确电流,或者使用只有达到最小电流才会工作的设备来实现)。
4.11.36 主要标准
如果使用击昏栓或枪支,应根据动物种类使用合适的弹药筒或推进剂。
目的与说明:
组织应为所屠宰动物选择的弹药筒或推进剂提供合理依据。
合适的推进剂将因使用的设备、动物种类以及要实施安乐死或屠宰的动物类型而异。
4.11.37 关键标准
除非动物首先被有效击昏,否则不得对其进行捆绑和 / 或吊起。
目的与说明:
在动物被击昏后,应进行检查以确保其失去意识。
在检查确认击昏有效且动物失去意识之前,不得对动物进行捆绑和 / 或吊起。
检查动物是否有意识的方法可包括角膜反射、触碰时的睫毛反射、肋骨至少两次的有节奏呼吸、自发眨眼、发声、在轨道上的翻正反射。
4.11.38 主要标准
如果动物出现任何有意识的迹象,应立即重新击昏。
目的与说明:
如果动物出现任何恢复意识的迹象,应立即重新击昏。
检查动物是否有意识的方法可包括角膜反射、触碰时的睫毛反射、肋骨至少两次的有节奏呼吸、自发眨眼、发声、在轨道上的翻正反射。
4.11.39 主要标准
在放血之前,应检查动物以确保其失去意识。
目的与说明:
在检查确认击昏有效且动物仍处于无意识状态之前,不得对动物放血。
检查动物是否有意识的方法可包括角膜反射、触碰时的睫毛反射、肋骨至少两次的有节奏呼吸、自发眨眼、发声、在轨道上的翻正反射。
4.11.40 主要标准
击昏后,应尽快对动物放血。
目的与说明:
放血应立即进行,不得有任何延误。
只有在有人可对动物放血,且此人已准备好并能够进行放血切割时,才可对动物进行击昏。
当连续击昏多只动物时,应按照击昏的顺序进行放血。
4.11.41 次要标准
使用仅对头进行电击昏后,应在 15 秒内对动物放血。
目的与说明:
当使用仅对头进行电击昏时,从击昏到放血的时间应进行计时,平均时间不得超过 15 秒。
4.11.42 次要标准
使用头 / 心电击昏、击昏枪击昏或枪支射击后,应在 60 秒内对动物放血。
目的与说明:
当使用头 / 心电击昏、击昏枪击昏或枪支射击时,从击昏或射击到放血的时间应进行计时,平均时间不得超过 60 秒。
4.11.43 主要标准
放血伤口应切断颈部的主要血管,使动物快速失血,从而保持昏迷直至死亡。
目的与说明:
对于哺乳动物,放血应使用锋利的刀在颈部基部的颈静脉沟处切开,刀刃朝向胸部入口,以切断所有从心脏发出的主要血管;或者使用至少 120 毫米长的刀片在靠近动物头部的位置切开颈部,切断两侧颈动脉和颈静脉。
应看到血液从伤口喷涌而出。
在确认动物死亡之前,任何时候都不应看到其有意识的迹象。
4.11.44 主要标准
在进一步加工之前,应通过观察以下情况确认动物死亡:
a. 瞳孔固定且散大;
b. 角膜无反应;
c. 下颌和舌头无张力;
d. 无呼吸。
目的与说明:
在移动动物之前,应检查并确认所有列出的迹象。
如果对动物是否死亡存在任何疑问,应重复击昏 / 屠宰方法,并再次监测动物以确认死亡迹象。
4.11.45 主要标准
不得在其他动物的视线范围内屠宰动物。
目的与说明:
在审核期间观察屠宰过程时,应看到屠宰 / 放血过程在其他动物视线之外进行(例如,在帘子后面或拐角处,远离圈养活体动物的围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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