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S认证咨询-从政策到行动之GRS社会责任要求的落地执行
B 部分 - 社会责任要求
预期结果:参与 GRS 产品生产的设施所雇佣的工人受到强有力的社会责任政策的保护。
GRS 的社会责任要求适用于获证组织内的所有运营活动。GRS 社会责任要求基于全球社会责任合规项目的原则。在所有情况下,应适用最严格的国际劳工标准、国家和 / 或地方法规或 GRS 要求,但前提是不违反适用法律。获证组织应在年度审核期间证明其工作条件符合 B2 部分的社会原则。其他审核也可能被接受,详见《纺织品交易所认可的等效标准》。
B1 - 社会政策
B1.1:获证组织应制定一套明确的政策,以确保符合 GRS 的社会责任要求。这些政策应包括:
B1.1a:获证组织内有一人或多人负责确保社会责任合规。不要求设立一个专门岗位来管理设施内的社会原则,但需有人被指定承担此工作职责。
B1.1b:让工人知晓 B2 部分所列社会责任要求的相关政策。
B1.2 记录保存:
B1.2a:获证组织应提交一份签署的文件,确认其承诺遵守 B2 部分所述的 GRS 社会责任要求。
B1.2b:获证组织应提交所有相关政策文件和培训记录,证明已制定保护工人权利和安全的程序。
B2 - 社会责任要求
B2.1 强迫劳动、抵债劳动、契约劳动和监狱劳动:
B2.1a:所有工作都应基于自愿原则进行,不得在任何处罚或制裁的威胁下进行。
B2.1b:禁止使用任何形式的强迫或强制劳动,包括不符合国际劳工组织第 29 号公约的监狱劳动。
B2.1c:获证组织不得要求工人缴纳押金 / 财务担保,不得扣留身份证明文件(如护照、身份证等),也不得在合法合同协议之外克扣工资。
B2.1d:禁止抵债劳动。获证组织不得使用任何形式的抵债劳动,也不得允许或鼓励工人通过招聘费、罚款或其他方式负债。
B2.1e:禁止契约劳动。获证组织应尊重工人在合理通知后终止雇佣关系的权利。获证组织应尊重工人下班后离开工作场所的权利。
B2.2 童工:
B2.2a:获证组织应遵守:
国家最低就业年龄;
或完成义务教育的年龄;
或任何其他特定例外情况;
且不得雇佣 15 岁以下的任何人,以其中最高者为准。然而,如果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第 138 号公约下发展中国家的例外情况,当地最低年龄法规定为 14 岁,则可适用该较低年龄。
B2.2b:获证组织不得招聘童工,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剥削儿童。如果发现儿童直接或间接为获证组织工作,后者应寻求一个周到且令人满意的解决方案,将儿童的最佳利益置于首位。
B2.2c:获证组织不得雇佣 18 岁以下的年轻工人从事夜间工作,或让其在有损健康、安全或道德操守,以及 / 或者损害其身体、心理、精神、道德或社会发展的条件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