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S认证辅导-认证指南之从适用范围到材料要求的全方位指引
A3 - GRS 认证原则
A3.1 范围
A3.1a:本标准适用于再生成分含量达到 20% 及以上的产品。某些情况可能存在例外,减损程序详见《纺织品交易所认证与认可程序》。
A3.1b:本标准适用于任何经核实的再生材料,且可能适用于任何供应链。
A3.2 范围
A3.2a:本标准依据《含量声明标准》,对再生材料的监管链进行核实。
A3.2b:本标准涵盖面向消费者的标签规定;只有在最后一次企业对企业交易中,直至销售商处都通过认证的产品才有资格。只有再生成分含量至少达到 50% 的产品,才有资格使用特定的 GRS 产品标签。标签指南详见《GRS 标志使用及声明指南》。
A3.2c:本标准为加工 GRS 认证产品的社会和环境原则制定了标准。
A3.2d:本标准限制在加工 GRS 产品过程中使用有害化学品;但不涉及回收材料中已有的化学品,或最终 GRS 产品中可能存在的化学品。
A4 - 再生材料要求
预期结果:符合本标准的申报材料需满足再生材料的既定定义。
回收材料供应商应向其客户提交以下所需文件。如《回收材料供应商协议》附录 B 所述,回收材料供应商可能需接受进一步检查。
材料回收:完整的 GRS 认证、交易证书
生产与贸易:完整的 GRS 认证,分包商和小批量贸易商除外;交易证书。
A4.1 材料回收
A4.1a:参与材料回收(如 A1 中所定义)的实体需通过 GRS 认证。GRS 要求符合《含量声明标准》的要求,其中 “申报材料” 替换为 A1 部分所定义的 “再生材料”。
A4.1b:此外,参与材料回收的实体应:
核实回收材料的所有来源都具有开展相关业务的合法授权,并持有相关文件副本。
与所有回收材料供应商(参与材料收集和 / 或材料集中的实体)签订有效的《回收材料供应商协议》(见附录 B)。
针对所有回收材料投入,从供应商处收集并保留已填写完整的《回收材料申报表》(见附录 C)。《回收材料申报表》应至少每年收集一次,或在回收材料来源发生变化时收集。
检查所有 incoming 的回收材料货物,确认其并非原生材料;确认其正确分类为消费前或消费后材料。保留检查记录。
为所有发出的 GRS 认证产品索要交易证书。
A4.1c:从自身加工过程中收集回收材料的材料回收商,应保留以下记录以核实其回收量:
进入回收流程的所有材料的记录。
回收材料的描述以及废料收集阶段的记录。
任何其他相关转移单。
可用《回收材料申报表》(见附录 C)代替上述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