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TS认证辅导-认证机构变更之从业务关闭到批准撤销的应对之策
认证机构变更或迁移政策 版本 1.0
1. 引言
1.1 全球标准公益有限公司(全球有机纺织品标准,简称 GOTS)承认,获认证实体(CEs)可能出于多种原因,希望变更其 GOTS 认证的认证机构(CBs)。
1.2 GOTS 也认识到,认证机构有可能失去 GOTS 要求的认可资质,或者希望停止运营,又或者在某些情况下,GOTS 可能需要撤销对某认证机构的批准。
1.3 制定本政策是为了确保业务能从一个认证机构平稳过渡到另一个认证机构,明确旨在保护获认证实体和认证机构双方的权利,同时维护全球有机纺织品标准的完整性和价值。
1.4 GOTS 保留在认为必要时随时修订本政策的权利。在实施修订前,将通过认证机构理事会与经批准的认证机构进行讨论。
1.5 向新认证机构迁移的过程通常应符合 ISO 17065 的规定。
2. 认证机构变更 - 迁移
2.1 在认证有效期内或认证期限结束后,获认证实体出于运营或业务原因,可变更认证机构。
2.2 新认证机构在向此类实体提供认证前,需确保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要考虑到向新认证机构迁移有时可能是为了规避原认证机构提出的不符合项观察结果 / 不符合项(NCs)。在正常情况下,如果存在未解决的不符合项,则不允许迁移至新的认证机构。
2.3 应要求,原认证机构必须与新认证机构共享所有相关认证文件(包括审核报告、未解决或已解决的不符合项),这些文件直接影响(再)认证。在请求和共享文件时,应牢记认证机构与客户之间的保密义务。新认证机构必须基于自身评估做出认证决定,而不应基于旧文件。
2.4 新认证机构可根据自身对所提供货物的评估,并充分考虑物料平衡,为早前生产但在原认证失效后发货的物料颁发交易证书(TCs)。获认证实体应在迁移前向其(原)认证机构申请所有未处理的交易证书。认证机构必须建议获认证实体在迁移前申请所有未处理的交易证书。原认证机构必须在认证有效期内生产并发货的物料的认证有效期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继续颁发交易证书。如果原认证机构无法为旧有效期内发货的货物颁发交易证书,获认证实体提出申请后,新认证机构可基于自身风险评估、从原认证机构收到的文件和信息以及物料平衡来颁发此类交易证书。
2.5 未来随着 GOTS 集中数据库投入使用,获认证实体将继续保留之前的许可证编号。在当前系统下,迁移时许可证编号将会改变。
3. 认证机构变更 - 业务关闭
若认证机构停止运营,需密切协助获认证实体完成向其他认证机构迁移的流程。
3.1 停止运营的认证机构必须在停止运营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立即向全球标准公益有限公司完整且及时地提供一份 GOTS 认证实体的清单,包括更新后的联系方式、范围证书范围、范围证书有效期、批准的添加剂清单(如适用)、这些投入品的有效期等信息。认证机构必须在停止运营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 GOTS 结清所有款项,除非该认证机构只是在某个地区停止运营,而在其他地区仍将继续开展业务。
3.2 停止运营的认证机构必须建议其所有获认证实体在关闭前申请所有未处理的交易证书。
3.3 停止运营的认证机构需作为负责任的合同伙伴,向其获认证实体提供其所在地区内符合条件的替代选择概述,这可能包括与另一家 GOTS 批准的认证机构达成正式的技术和 / 或商业安排。
3.4 获认证实体可自行决定不接受此类安排,并按自己的意愿选择其他认证机构。
3.5 原认证机构必须在新认证机构提出请求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将每个获认证实体的所有文件(包括审核报告、未解决或已解决的不符合项、纠正措施详情以及其他直接影响(再)认证的此类文件)转交给相应的新认证机构。在共享文件时,应牢记认证机构与客户之间的保密义务。新认证机构必须基于自身评估做出认证决定,而不应基于旧文件。
3.6 新认证机构应根据自身对所提供货物的评估,并充分考虑物料平衡,为在原认证机构业务关闭前生产但之后发货的物料颁发交易证书。新认证机构将对其颁发的所有交易证书负责,即便这些证书涉及原认证机构运营期间的情况。
3.7 已批准的化学投入品在其已获批的标准版本有效期内将继续有效。
3.8 认证机构必须将其停止运营的情况告知其客户 / 制造商(针对已批准的化学投入品),并可按照第 3.3 段所述告知他们任何替代安排。
4. 认证机构变更 - 批准撤销 / 认可资质撤销
若 GOTS 撤销对某认证机构的批准,或因认可机构撤销其认可资质,在将获认证实体迁移至其他认证机构时,需考虑获认证实体的利益。
4.1 认证机构必须立即以书面形式将任何认可资质的丧失情况告知 GOTS。GOTS 将向认证机构通报批准撤销情况及原因。在此类情况下,应参考认证机构合同中与批准撤销相关的具体条款。认证机构必须在失去批准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立即向全球标准公益有限公司完整且及时地提供一份 GOTS 认证实体的清单,包括更新后的联系方式、范围证书范围、范围证书有效期、批准的添加剂清单(如适用)、这些投入品的有效期等信息。认证机构必须在失去批准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 GOTS 结清所有款项。
4.2 认证机构还必须提供所有未处理的交易证书申请清单。
4.3 面临认可资质丧失或批准撤销的认证机构需作为负责任的合同伙伴,向其客户提供其所在地区内符合条件的替代选择概述。
4.4 获认证实体可自行决定不接受此类安排,并按自己的意愿选择其他认证机构。
4.5 原认证机构必须在新认证机构提出请求后的 15 天内,将获认证实体的所有文件(包括审核报告、未解决或已解决的不符合项、纠正措施详情以及其他直接影响(再)认证的此类文件)转交给新认证机构。在请求和共享文件时,应牢记认证机构与客户之间的保密义务。新认证机构必须基于自身评估做出决定,而不应基于旧文件。
4.6 新认证机构应根据自身对所提供货物的评估,并充分考虑物料平衡,为在原认证机构业务关闭前生产但之后发货的物料颁发交易证书。新认证机构将对其颁发的所有交易证书负责,即便这些证书涉及原认证机构运营期间的情况。
4.7 已批准的化学投入品在其已获批的标准版本有效期内将继续有效,除非认证机构因化学投入品批准流程存在缺陷而失去认可资质 / 批准。在此类情况下,化学投入品将立即失去批准,且必须在用于 GOTS 加工前由另一家合适的认证机构重新批准。
4.8 认证机构必须将其认可资质丧失情况告知其客户 / 制造商(针对已批准的化学投入品),并可按照第 4.3 段所述告知他们任何替代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