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CS认证咨询-有机生态系统管理筑牢生态根基的准则集合
2. 有机生态系统
2.1 生态系统管理
一般原则
有机农业有益于生态系统的质量提升。
要求
2.1.1 经营者应设计并实施相关措施,通过维护农场内的野生动物避难栖息地,或在不存在此类栖息地的地方建立它们,来维持和改善景观、提升生物多样性质量。此类栖息地可包括但不限于:
a. 广袤的草原,如荒野、芦苇地或旱地;
b. 一般而言,所有未轮作且未大量施肥的区域:广阔的牧场、草地、广袤的果园、树篱、灌木篱墙、农田与林地的边缘、树木和 / 或灌木丛群,以及森林与林地;
c. 生态丰富的休耕地或可耕地;
d. 生态多样化(广阔)的田边地角;
e. 不用于集约化农业或水产养殖生产的水道、水池、泉水、沟渠、洪泛区、湿地、沼泽及其他水资源丰富的区域;
f. 有杂草植被的区域;
g. 为本土栖息地提供连接与连通性的野生动物廊道。
2.1.2 禁止清理或破坏高保护价值区域。在过去 5 年里,通过清理高保护价值区域而获得的土地上建立的农田,不应被视为符合本标准。
2.2 水土保持
一般原则
有机农业方法保护并改良土壤,维持水质,以高效且负责的方式用水。
要求
2.2.1 经营者应采取明确且恰当的措施,防止水土流失,最大程度减少表土流失。此类措施可包括但不限于:少耕、等高耕作、作物选择、维持土壤植被覆盖以及其他保护土壤的管理实践。
2.2.1 禁止通过焚烧植被或作物残茬来整地。
地区性或其他例外情况
在焚烧用于抑制疾病传播、刺激种子发芽、去除顽固残茬或其他此类特殊情况下,可给予例外。
2.2.3 经营者应通过有机物质和养分的循环、再生与添加,将因收获而从土壤中带走的养分、有机质及其他资源归还土壤。
2.2.4 饲养密度和放牧不得使土地退化或污染水资源。这同样适用于所有粪便管理与施用。
2.2.5 经营者应在土壤和水盐碱化构成问题的地方,预防或补救这种情况。
2.2.6 经营者不应耗尽或过度开发水资源,并应努力维护水质。在可能的情况下,他们应循环利用雨水并监测取水情况。
2.3 不适当的技术
一般原则
有机农业和水产养殖基于预防原则,应通过采用适当技术并摒弃不可预测的技术来防范重大风险。
要求
2.3.1 禁止故意使用或疏忽引入转基因生物或其衍生物。这应包括动物、种子、繁殖材料、饲料以及诸如肥料、土壤改良剂或作物保护材料等农用投入物,但疫苗除外。
2.3.1 有机经营者不应使用源自转基因生物的成分、添加剂或加工助剂。
2.3.3 投入物、加工助剂和成分应在生物链中追溯一步至其直接来源生物,以核实它们并非源自转基因生物。
2.3.4 在进行分拆(包括并行)生产的农场,农场内的任何生产活动均不允许使用转基因生物。
2.3.5 禁止在有机生产和加工中使用纳米材料,包括在包装和产品接触表面。本标准所允许的任何物质均不允许以纳米形式存在。
2.4 野生采集产品与公共 / 共有土地管理
一般原则
有机管理维持并防止公共生物和非生物资源的退化,包括用于牧场、渔业、森林、蜜蜂饲料的区域,以及邻近的土地、空气和水。
要求
2.4.1 野生采集产品应仅源自可持续生长的环境。产品的采集速率不应超过生态系统的可持续产量,或威胁植物、真菌或动物物种的生存,包括那些未被直接开发利用的物种。
2.4.2 经营者应仅从明确界定的区域采集产品,该区域未施用禁用物质。
2.4.3 采集或收获区域应与常规农业或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距离,以避免污染。
2.4.4 管理公共资源产品采集或收集的经营者应熟悉既定的采集或收获区域,包括未参与有机计划的采集者所造成的影响。
2.4.5 经营者应采取措施确保仅从水质未受本标准所禁物质污染的区域采集野生、定居水生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