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S认证咨询-关键社会要求标准中B2细则深度剖析
B2—— 社会要求
B2.1 强迫劳动、抵押劳动、契约劳动和监狱劳动
B2.1a 所有工作都应基于自愿原则开展,不得在任何惩罚或制裁的威胁下进行。
B2.1b 禁止一切形式的强迫或强制劳动,包括不符合国际劳工组织第 29 号公约的监狱劳动。
B2.1c 认证组织不得要求工人缴纳押金 / 提供财务担保,不得扣留身份证件(如护照、身份证等),也不得在合法合同约定之外克扣工资。
B2.1d 禁止抵押劳动。认证组织不得使用任何形式的抵押劳动,也不得允许或鼓励工人通过招聘费、罚款或其他手段背负债务。
B2.1e 禁止契约劳动。认证组织应尊重工人在合理通知后终止雇佣关系的权利,尊重工人下班后离开工作场所的权利。
B2.2 童工
B2.1a 认证组织应遵守:
i. 国家规定的最低就业年龄;
ii. 或义务教育完成年龄;
iii. 或任何其他特定的例外情况;
iv. 且不得雇佣任何未满 15 岁的人员,以其中要求较高者为准。然而,若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第 138 号公约中针对发展中国家的例外规定,当地最低年龄法设定为 14 岁,则可适用这一较低年龄。
B2.2b 认证组织不得招募童工,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剥削儿童。若发现有儿童直接或间接为认证组织工作,认证组织应寻求敏感且令人满意的解决方案,将儿童的最大利益放在首位。
B2.2c 认证组织不得在夜间雇佣未满 18 岁的未成年工人,或让他们在有损健康、安全或道德操守,和 / 或有害其身体、心理、精神、道德或社会发展的条件下工作。
B2.3 结社自由及对集体谈判权的有效承认
B2.3a 工人有权自主选择加入或组建工会或工人协会,并进行集体谈判,无需认证组织管理层的事先批准。认证组织不得干涉、阻挠或阻止此类合法活动。工人还有权加入自己选择的工人协会。认证组织不得干涉、阻挠或阻止此类合法活动,也不得营造不利于组建工会和工人协会的氛围。
B2.3b 在法律限制或禁止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的情况下,认证组织应依照国际劳工标准,不妨碍独立、自由的工人代表形式及谈判形式。
B2.3c 认证组织不得依照国际劳工标准,因工人代表或工会成员所属工会、工会附属关系或其合法工会活动而歧视他们或以其他方式对他们进行处罚。
B2.3d 认证组织应依照国际劳工标准,允许工人代表进入工作场所履行其代表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