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DS认证咨询-解读水禽养殖动物管理之确保动物健康与福利的关键要点
AW3. 动物管理
理想结果:管理动物的方式能促进动物健康并预防疾病。患病或受伤的动物可得到治疗。动物养殖运营的方式把动物的痛苦和压力降至最低限度。
AW3.1 养殖场工作人员每天应对动物进行至少两次健康检查。
合格的健康检查应包括以下各项:
• 在禽鸟群中缓慢而小心地走动,以寻找受伤或跛足的禽只。
• 务必走得够近,以便凑近观察所有禽只,发现问题。
• 找出任何患病或受伤的禽只。
• 检查所有给食和给水设备是否清洁且正常工作。
• 检查动物粪便,看是否有疾病或寄生虫的迹象。
AW3.2 应有兽医定期到养殖场检查水禽的健康状况。对于小型养殖场来说,应根据需要有可用的兽医资源。
AW3.2.1 兽医访问时应查阅《兽医用健康与福利计划(VHP)》并
指出需改进之处。
AW3.3 应为所有在养殖场工作或来访的人员提供相应的洗手装置和卫生间。
AW3.4 应在养殖场入口处提供对鞋的刷洗/消毒或隔离鞋套系统。
AW3.5 外科手术应仅限于医疗需要,并应由兽医进行。
AW3.6 任何患病或受伤的禽鸟都应立即得到治疗以将其痛苦和压力降至最低限度。不得为了保持禽只或群落可供市场售卖而延误治疗。
应将出现疾病或受伤迹象的禽鸟移出大群落,以进行进一步观察,请参见AW3.7。
以下是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明确定为异常行为的迹象:
• 呼吸加速(气喘)且带啰音或咕噜声;
• 口渴加剧;
• 腹泻;粪便发白;粪便中有蠕虫;
• 厌食;
• 眼神呆滞;眼部下陷;
• 双翅无力下垂;
• 打喷嚏;
• 衰竭伏地;
• 不愿走动;
• 流鼻液;
• 眼部出现分泌物;
• 尾脂腺红肿
• 眼睑红肿;
• 萎靡不振;
• 消瘦;
• 矮化生长;
• 无精打采;
• 羽毛出现褶皱(伴有其他异常行为迹象);
• 产蛋量减少;
• 孵化率降低;
• 嗜睡;
• 站立不稳;
• 站不起来;
• 移动飘忽不定;
• 站在原地不懂,垂头闭眼;
• 挤缩在发热源旁边;
• 咳嗽;
• 腹泻且粪便发绿;
• 动作不协调头部和颤动;
• 呼吸困难;
• 虚弱;
• 头部颤动
跛足具有以下特征:
• 无法正常行走
• 行走时一瘸一拐
• 试图行走时总是摔倒
AW3.7 应为患病和/或受伤的动物提供一个安全且无竞争的地方用于恢复。
“禽鸟医院”应与群落分开,以便更近距离观察,并且应满足以下各项:
• 低密度
• 容易获得食物
• 容易获得清洁安全的水
• 定期查看(每天 2-3 次)
• 处于其他禽只的视力范围内
• 干净的卧床垫料
AW3.8 不得对水禽进行如下生理改变:
• 去爪
• 打孔
• 剪翅
• 修剪羽毛
• 阉割
如果羽毛受损或损坏,可允许修剪较大的羽毛。
AW3.9 不得修剪、断除喙部或以红外线断喙(或修剪喙部)。
RDS不允许进行红外线喙部修剪或断喙。
应设有体系以确保在 RDS 范围之外的孵化场(禽鸟在该处停留时间少于 24 小时)不对符合 RDS 要求的禽鸟进行红外线喙部修剪或断喙。
AW3.10 不得活拔水禽的羽绒和羽毛。
AW3.10.1 不得进行换羽收集、强制换羽或辅助换羽。
AW3.10.2 所有羽绒都应来自于为食用目的养殖的水禽。
AW3.10.3 养殖场不得收购曾被活拔的动物,也不得将动物外包用于活拔。
AW3.11 应为处于产卵期的雌性水禽提供带有供产卵用的半封闭区域的筑巢区,每处筑巢区都应包含质地松散的筑巢材料。
AW3.12 应采取措施将争斗和/或啄羽行为降至最低限度。
AW3.12.1 如果一个棚舍内的禽鸟容量超过了 3000 只,应设有高度足够的隔离墙,使水禽无法看到另一侧水禽。
• 有证据表明环境丰容能减少许多禽鸟的有害啄羽行为。这包括提供觅食材料、提供更大空间,已经提供深度足以供其扎下头去的有水区域。
• 这些措施也能防止其他负面行为,如因为恐慌和竞争食物和水感到压抑窒息。
• 养殖场也可经常放养禽群,让它们从幼年期就开始接触新的声响和新鲜的体验,从而降低产生恐慌的风险。
AW3.13 对于遭受不太可能恢复的痛苦或伤势的水禽,应以能令其即刻感觉不到痛苦的方式立即给予人道安乐死。
AW3.13.1 应对以下类型的禽鸟执行安乐死:1) 遭受不可控痛苦且不太可能在不延长痛苦的情况下恢复的禽鸟,2) 三天后仍没有出现恢复迹象的禽鸟,3) 经过 48 小时后已无法再独立饮水的禽鸟。
AW3.13.2 只允许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安乐死:
• 击昏枪
• 使用手持电击设备,随后进行放血
• 折颈法(只有当其他选择不可用时才可使用此方法)
AW3.13.3 只有经过训练的工作人员才能在养殖场执行安乐死。
AW3.13.4 一位工作人员或兽医每天不可对超过 70 只禽鸟执行折颈法,除非出于禽鸟福利所需或是在没有其他合格且有经验人员可用的情况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