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MS认证咨询-山羊养殖生产各环节相关操作及动物处置规范
AW3.18 产羔过程应有人监管,并在尽量减少干扰的情况下及时采取行动。在粗放型养殖系统中(动物不习惯日常监管的情况),应选用顺产容易且母性好的品种或品系。
AW3.18.1 所有工作人员都应能够识别产羔困难的迹象,知晓何时以及如何提供恰当的协助,以及何时向经验丰富的养殖者或兽医寻求帮助。
AW3.18.2 出现脱肛情况的母羊应立即采用恰当的技术进行处理,必要时需寻求兽医建议。
AW3.18.3 碎胎术只能由技术熟练的人员或兽医对已死亡的羔羊实施。
AW3.19 产羔期的安排应与当地有利于动物良好福利及生存的气候条件相契合。
AW3.20 在产羔开始前,应规划好羔羊喂养的操作规范以及寄养相关安排。
AW3.20.1 人工喂养的羔羊在出生后应摄入足量的初乳,以保障其福利。
AW3.20.2 只有在其他方法不可行的情况下,才允许为了寄养羔羊而对母羊进行近距离约束。
AW3.20.3 羔羊在至少 4 周龄前,其饮食中应包含奶类。
AW3.21 应尽量减少对单个山羊的隔离。
AW3.21.1 如果无法避免单个隔离的情况,被圈禁的山羊应配备一个同伴或者能够与其他山羊保持视觉接触。出于检疫目的,可以允许不与相邻山羊接触这种例外情况。
AW3.22 将公羊引入新群体时,应对山羊的攻击行为进行监测。
AW3.23 如果山羊正遭受严重疼痛或疾病折磨,且没有合理的康复预期,应立即对其实施安乐死。
AW3.23.1 所有工作人员都应有一套明确的标准,用以识别动物何时需要实施安乐死,并按要求采取相应行动。
AW3.23.2 安乐死应采用一种快速、造成的应激和痛苦最小、能使动物迅速失去意识并随后死亡且不会再恢复意识的方法来进行。
AW3.23.3 除紧急安乐死的情况外,在实施致死操作前需先进行击晕。只有在动物处于极度痛苦且获取击晕工具会延长其痛苦的情况下,才可跳过击晕环节。如果通过割喉的方式进行紧急安乐死,则应遵循最佳实践指南。
AW3.24 当在农场内屠宰动物时,应采用一种快速、造成的应激和痛苦最小、能使动物迅速失去意识并随后死亡且不会再恢复意识的方法进行。
AW3.24.1 屠宰工作应由以下人员进行:
a. 经过培训、具备资质的工人;
b. 有执照的屠宰工;或
c. 兽医。
AW3.24.2 山羊可接受的屠宰方法包括:
a. 枪支;
b. 穿透式和非穿透式击昏枪。使用击昏枪后应立即采用辅助方法(如放血或脑脊髓穿刺)以确保动物死亡。
AW3.24.3 在确认动物死亡之前,不得切断或破坏任何动物的脊髓。
AW3.24.4 在进行处理或进一步加工之前,应通过观察瞳孔、心跳以及呼吸情况来确认动物是否死亡。
AW3.24.5 除不可避免的情况外,山羊屠宰应避开其他动物的视线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