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S认证咨询-社会要求细则之劳动形式、童工、工人权益及职场行为规范

发布时间: 2024-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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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 社会要求
B2.1 强迫劳动、债务质役劳动、契约劳动和监狱劳动
B2.1a:所有工作都应在自愿基础上进行,不应受到任何惩罚或制裁的威胁。
B2.1b:禁止一切形式的强迫或强制劳动,包括不符合国际劳工组织第 29 号公约的监狱劳动。
B2.1c:认证组织不应要求工人提供押金 / 财务担保,不应扣留身份证件(如护照、身份证等),也不应在合法合同约定之外克扣工资。
B2.1d:禁止债务质役劳动。认证组织不得使用任何形式的债务质役劳动,也不得允许或鼓励工人因招聘费、罚款或其他方式而背负债务。
B2.1e:禁止契约劳动。认证组织应尊重工人在合理通知后终止雇佣关系的权利,尊重工人下班后离开工作场所的权利。
B2.2 童工
B2.1a:认证组织应遵守:
国家规定的最低就业年龄;
或义务教育完成年龄;
或其他任何特定的例外情况;
且不得雇佣任何未满 15 岁的人员,以其中较高标准为准。然而,若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第 138 号公约中针对发展中国家的例外情况,当地最低年龄法规定为 14 岁,则可适用这一较低年龄标准。
B2.2b:认证组织不得招募童工,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剥削儿童。若发现有儿童直接或间接为认证组织工作,认证组织应寻求一种将儿童最大利益放在首位的妥善且令人满意的解决方案。
B2.2c:认证组织不得雇佣未满 18 岁的未成年工人从事夜间工作,或安排其在有损健康、安全、道德操守以及 / 或者危害其身体、心理、精神、道德或社会发展的条件下工作。
B2.3 结社自由及对集体谈判权的有效承认
B2.3a:工人有权自行选择加入或组建工会或工人协会,并进行集体谈判,无需事先获得认证组织管理层的授权。认证组织不应干涉、阻挠或阻止此类合法活动。工人也有权加入自己选择的工人协会。认证组织不应干涉、阻挠或阻止此类合法活动,也不应营造出对组建工会和工人协会不利的氛围。
B2.3b:在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依法受到限制或禁止的情况下,认证组织应按照国际劳工标准,不妨碍其他形式的独立、自由的工人代表及协商活动。
B2.3c:按照国际劳工标准,认证组织不应因工人代表或工会成员所属工会、工会活动的合法性而对其进行歧视或采取其他惩罚措施。
B2.3d:按照国际劳工标准,认证组织应允许工人代表进入工作场所履行其代表职能。
B2.4 歧视、骚扰和虐待
B2.4a:认证组织在招聘、薪酬、获得培训机会、晋升、解雇或退休等方面应尊重平等机会。
B2.4b:认证组织不得在就业方面(包括招聘、雇佣、培训、工作条件、工作分配、薪酬、福利、晋升、纪律处分、解雇或退休)基于性别、年龄、宗教、婚姻状况、种族、种姓、社会背景、疾病、残疾、怀孕、族裔和民族出身、国籍、工会等工人组织成员身份、政治派别、性取向或任何其他个人特征进行歧视、支持或容忍歧视行为。
B2.4c:认证组织应尊重并维护所有工人的尊严。
B2.4d:认证组织应基于个人的工作能力来确定所有雇佣条款和条件,而非基于个人特征或信仰。
B2.4e:认证组织不得从事或容忍任何形式的霸凌、骚扰或虐待行为。这应包括禁止采取身体和心理方面的惩戒手段。
B2.4f:认证组织应制定书面纪律处分程序,并以清晰易懂的方式向工人解释说明。所有纪律处分行为都应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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