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TS认证咨询-纺织品交易所对CCS标准相关疑问及要求的回应
发布时间: 2024-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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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利益相关方指出,《材料标准》第二稿中从 6.1.4 到 6.5.3 的要求在植物基纤维或回收纤维的产销监管链中缺失,并询问这些标准是否仅适用于动物纤维。
纺织品交易所回应:
《材料标准》的产销监管链原则仅适用于直接依据《材料标准》获得认证且处于首个加工阶段之前的纤维生产者(见《材料标准》试点版本 1.0 的 C2.3 部分)。从首个加工阶段开始,就需要实施《内容声明标准》(CCS)。例如,如果一家轧棉厂希望将原料纳入《材料标准》体系,那些已获认证(依据不同方案认证)的原料需要通过认可框架(一旦可用)被接纳,并采用《内容声明标准》(CCS),而非《材料标准》的产销监管链原则。
纺织品交易所回应:
《材料标准》的产销监管链原则仅适用于直接依据《材料标准》获得认证且处于首个加工阶段之前的纤维生产者(见《材料标准》试点版本 1.0 的 C2.3 部分)。从首个加工阶段开始,就需要实施《内容声明标准》(CCS)。例如,如果一家轧棉厂希望将原料纳入《材料标准》体系,那些已获认证(依据不同方案认证)的原料需要通过认可框架(一旦可用)被接纳,并采用《内容声明标准》(CCS),而非《材料标准》的产销监管链原则。
在材料处理、数量核对以及认证要求方面,纺织品交易所收到了利益相关方的大量反馈和问题,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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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材料处理要求,利益相关方指出,在与羊毛仓库合作时,认证材料的组织和存储要求极难遵循。羊毛仓库所使用的可追溯系统既可靠又可审计,应对其进行核查,而不应期望本就不堪重负的羊毛仓库按区域对羊毛包进行区分。还有人担心一些要求未能准确反映羊毛的交易方式(例如,在拍卖会上出售的羊毛可能依据《负责任羊毛标准》获得认证,但采购组织可能未获得《负责任羊毛标准》认证,因此不需要交易证书)。
纺织品交易所回应:
尽管《材料标准》试点版本 1.0 中的 6.1.1 标准确实要求对认证材料和非认证材料进行恰当标识,但 “恰当标识” 的定义由各组织自行确定,前提是该标识系统能让所有内部员工清晰理解。此外,在向未认证客户出售认证羊毛时,在这种情况下无需开具交易证书(已与罗德确认),产销监管链就此终止。 -
利益相关方对标准中《内容声明标准》(CCS)的实施变化表示担忧,其从原本只要求回收商获得认证变为也要求收集者获得认证。这一变化并未涵盖在任何现有政策中。一些人认为应将收集者和集中处理者作为认证的切入点纳入其中,而另一些人则不同意,称这太难核实,且只会在后续流程中造成更多问题。有人担心合规要求可能会超过回收意愿,有可能使认证变成强制性的。若没有此类措施,纺织到纺织的回收可能会面临重大缺口。另一方面,也有人认为消费后材料本身就存在缺口,而这一变化会增加成本并造成不必要的官僚程序。
纺织品交易所回应:
我们仍在对从何处开启再生材料的认证供应链才合理进行试点。希望通过试点经验,我们能确定是从收集者、集中处理者还是回收商层面开始。 -
关于数量核对,在涉及经纪人的可追溯性方面存在一些疑问,以及为实现最大透明度,数量核对必须如何进行也存在疑问。此外,一位利益相关方询问,如果供应链的一部分依据《有机含量标准》获得认证,而服装制造商依据《材料标准》获得认证,会发生什么情况。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哪些互操作系统来完成直至服装制造阶段的可追溯性。
纺织品交易所回应:
任何将依据《材料标准》认证的材料与依据不同标准认证的材料相混合的情况,都必须通过认可框架(一旦可用)才能被《材料标准》体系接纳。对于任何依据《有机含量标准》认证的材料也是如此。 -
对于品牌认证,一位利益相关方想知道是否允许将标识和认证状态显示在单独的文件上。
纺织品交易所回应:
我们正在制定《材料标准声明与标签政策》,其中将包含不同用户如何使用声明和标签的所有详细信息。 -
一位利益相关方要求我们规定认证组织只向同样获得认证的买家开具对外交易证书,以避免产销监管链中断、重复支出以及额外的文书工作。
纺织品交易所回应:
我们已留意到这一具体问题,会在对《内容声明标准》(CCS)进行审查时将其纳入考虑范围。当前的《内容声明标准》(CCS)版本在 D5.3 和 D5.5 部分提到了这一问题,但不像该利益相关方所要求的那样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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