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S认证咨询-关于人与野生动物共存标准的制定及相关评论与纺织品交易所回应

发布时间: 2024-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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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与野生动物共存
根据一些强调在动物纤维生产系统中可能需要管理的不同非捕食性物种的意见,再生农业框架(RAF)中的捕食者冲突标准已扩展至涵盖所有野生动物,强调采用一种更积极的成果导向方法来实现人与野生动物的共存。
试点版本包含了一项新的标准,明确规定了针对通过其他方式无法解决的与入侵物种特定冲突进行诱捕计划的严格条件和要求。对初稿的审核反馈突出表明需要对此更加明确,这导致其扩展为带有子标准的形式,而非最初提议的简单列表,每个子标准都有其自身的意图和阐释。这确保了诱捕计划仅在极端情况下使用,即其他干预措施均已失败,并且只有在满足所有子标准的条件下才会实施。草案 V2.0 收到了关于满足所有子条件可行性的评论,一些利益相关者对目标物种和非目标物种的福利影响表示担忧。大家达成的共识是,严格的子条件应予以保留,以确保诱捕计划仅在入侵物种威胁到自然动植物的生物多样性这种特殊情况下实施,而不仅仅是当它们对家畜构成威胁时。
关于人与野生动物共存标准的其他评论包括:
a) 需要明确入侵物种是否与野生动物(无论是否为外来物种,例如澳大利亚的灰袋鼠)分开考虑,以及如何处理与禁止致命性控制相关的特有物种问题,这导致审计要求较为模糊。
b) 要求为每个地区提供一份特有动物的清单。
c) 如果是一个物种存在的普遍问题(例如澳大利亚的赤狐或秘鲁和玻利维亚的原驼),应如何处理个体动物的标准。
纺织品交易所回应:
我们认识到不同物种对动物纤维生产系统及其相关环境构成的威胁程度各不相同。人与野生动物共存的标准经过精心设计,以相应地应对这些威胁。仅在入侵物种导致区域生物多样性丧失的情况下,并且在严格的条件下(这些条件可减少痛苦和环境风险),才允许进行诱捕干预措施。对于所有其他物种,无论是否为入侵物种,标准要求进行人道管理,对其他物种和环境的影响降至最低。重点在于采取战略性和预防性管理,而非默认采用致命性控制。由于并非所有特有物种都因种群数量健康而被归类为需要保护,所以已将特有物种从受保护物种标准中移除。如果特有物种的种群受到威胁,它们将根据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的威胁状态类别或当地 / 区域保护规定重新分类,届时相关禁止规定将适用。
有人提出疑问,即如何最好地证明非致命性方法已经失败。
纺织品交易所回应:
标准规定,只有在非致命性控制机制失败后才可使用致命性控制。现在该标准包含了更明确的指导,例如保留过去非致命性干预措施的证据或记录,并解释为何认为它们不成功。
有人询问哪些动物应被纳入致命性控制使用记录中。
纺织品交易所回应:
需要对因冲突而采取的任何致命性控制措施进行记录,但这不包括对害虫(如老鼠)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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