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TS认证咨询-申请单位的尽职调查步骤5关于说明影响处理方式

发布时间: 2024-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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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说明影响处理方式(步骤 5)
4.6.1 公开通报尽职调查流程,包括潜在危害与实际危害
4.6.1.1. 认证实体应公开通报其运营及供应链方面的尽职调查流程。这包括就认证实体对负责任商业行为的政策承诺以及尽职调查管理体系进行通报。还应就政策承诺的实施与监测方式提供额外说明,包括尽职调查如何融入决策过程。
4.6.1.2. 认证实体应公开通报其运营及供应链中经风险评估流程所识别出的最重大不利影响风险。应就所识别出的具体不利影响以及风险评估的开展方式提供额外细节。
4.6.1.3. 认证实体应公开通报其对风险进行优先级排序的方式,包括用于将某些风险相对于其他风险列为优先关注对象的具体标准。
4.6.1.4. 认证实体应公开通报其在运营中预防和减轻危害的计划,并报告这些措施的实施进展。这涉及认证实体的最重大风险。应提供所采取具体行动、时间安排以及可衡量成果的相关细节。
4.6.1.5. 认证实体应公开通报其在供应链中预防和减轻危害的计划,并报告这些措施的实施进展。这涉及认证实体的最重大风险。应具体说明认证实体如何与供应商合作以及跟踪进展情况。
4.6.1.6. 在相关情况下,认证实体应公开通报其就政策问题与政府开展合作的目标以及合作努力的成果。相关细节应解释政策合作与尽职调查之间的关系。
4.6.1.7. 认证实体应公开通报其在尽职调查流程中与利益相关者开展有意义互动的方式。应通过具体实例说明利益相关者互动流程及成果。
4.6.1.8. 认证实体应向受其自身运营影响的个人公开通报其补救流程。这包括清晰描述处理问题所涉及的步骤以及为受认证实体自身运营影响的个人提供补救的方法。
4.6.1.9. 认证实体应公开通报其供应链中提供补救途径的流程。认证实体应就其在供应链中的补救流程提供全面说明。这包括清晰描述处理问题所涉及的步骤以及为受影响的供应链利益相关者提供补救的方法。
4.6.1.10. 认证实体应公开通报其参与的任何有助于尽职调查的合作倡议。应就具体的合作倡议、成员、活动以及该合作所达成或涉及的具体尽职调查步骤和环节进行描述。
4.6.1.11. 认证实体应至少每年公开通报其整体尽职调查工作情况。
4.6.1.12. 认证实体应以相关、准确、清晰、通俗易懂且便于目标用户获取的方式传达信息。通报内容应足够详细。
4.6.1.13. 认证实体通报的范围与性质应与其运营及供应链中的危害风险相称。风险越重大,通报应越详细、越频繁。认证实体可考虑采用以下公开通报方式:公司网站、社交媒体渠道、新闻稿、年度报告、致利益相关者信函等。
4.6.1.14. 认证实体在分享信息时应谨慎考虑,兼顾其人员安全以及信息的敏感性或保密性。此外,在存在合理商业或竞争原因的情况下,该组织可对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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