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S认证咨询|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现场核查重点关于核算边界及方法与指南一致性情况
4.2.2 现场核查要点现场核查组应按《现场核查清单》开展核查工作,并重点关注如下内容:
- 投诉举报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和相关信息存在的问题;
-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转办交办的事项;
- 日常数据监测发现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和相关信息存在异常的情况;
- 重点排放单位基本情况与数据质量控制计划或其他信息源不一致的情况;
- 核算边界与核算指南不符,或与数据质量控制计划不一致的情况;
- 排放报告中采用的核算方法与核算指南不一致的情况;
- 活动数据、排放因子、排放量、生产数据等不完整、不合理或不符合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的情况;
- 重点排放单位是否有效地实施了内部数据质量控制措施的情况;
- 重点排放单位是否有效地执行了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的情况;
- 数据质量控制计划中报告主体基本情况、核算边界和主要排放设施、数据的确定方式、数据内部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相关规定等
与实际情况的一致性;
- 确认数据质量控制计划修订的原因,比如排放设施发生变化、使用新燃料或物料、采用新的测量仪器和测量方法等情况。现场核查组应按《现场核查清单》收集客观证据,详细填写核查记录,并将证据文件一并提交技术工作组。相关证据材料应能证实所需要核实、确认的信息符合要求。5.核查复核重点排放单位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被告知核查结论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复核结论应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
6.信息公开核查工作结束后,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将所有重点排放单位的《核查结论》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并报生态环境部汇总。如有核查复核的,应公开复核结论。核查工作结束后,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对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核查服务按附件 6《技术服务机构信息公开表》的格式进行评价,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技术服务机构信息公开表》。评价过程应结合技术服务机构与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沟通、技术评审、复查以及核查复核等环节开展。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强信息公开管理,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