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S认证咨询|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文件评审重点核实以下四类数据真实准确与可靠性

发布时间: 2021-03-29
文章来源: 生态环境部
阅读人数: 16

4.2 核查要点

4.2.1 文件评审要点
4.2.1.1 重点排放单位基本情况技术工作组应通过查阅重点排放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机构简介、组织结构图、工艺流程说明、排污许可证、能源统计报表、原始凭证等文件的方式确认以下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与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的符合性:- 重点排放单位名称、单位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地理位置、排放报告联系人、排污许可证编号等基本信息;- 重点排放单位内部组织结构、主要产品或服务、生产工艺流程、使用的能源品种及年度能源统计报告等情况。

4.2.1.2 核算边界技术工作组应查阅组织机构图、厂区平面图、标记排放源输入与输出的工艺流程图及工艺流程描述、固定资产管理台账、主要用能设备清单并查阅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排污许可证、承包合同、租赁协议等,确认以下信息的符合性:- 核算边界是否与相应行业的核算指南以及数据质量控制计划一致;- 纳入核算和报告边界的排放设施和排放源是否完整;- 与上一年度相比,核算边界是否存在变更等。

4.2.1.3 核算方法技术工作组应确认重点排放单位在报告中使用的核算方法是否符合相应行业的核算指南的要求,对任何偏离指南的核算方法都应判断其合理性,并在《文件评审表》和《核查结论》中说明。4.2.1.4 核算数据技术工作组应重点查证核实以下四类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4.2.1.4.1 活动数据技术工作组应依据核算指南,对重点排放单位排放报告中的每一个活动数据的来源及数值进行核查。核查的内容应包括活动数据的单位、数据来源、监测方法、监测频次、记录频次、数据缺失处理等。对支撑数据样本较多需采用抽样方法进行验证的,应考虑抽样方法、抽样数量以及样本的代表性。如果活动数据的获取使用了监测设备,技术工作组应确认监测设备是否得到了维护和校准,维护和校准是否符合核算指南和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的要求。技术工作组应确认因设备校准延迟而导致的误差是否根据设备的精度或不确定度进行了处理,以及处理的方式是否会低估排放量或过量发放配额。针对核算指南中规定的可以自行检测或委托外部实验室检测的关键参数,技术工作组应确认重点排放单位是否具备测试条件,是否依据核算指南建立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并按规定留存样品。如果不具备自行测试条件,委托的外部实验室是否有计量认证(CMA)资质认定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的认可。技术工作组应将每一个活动数据与其他数据来源进行交叉核对,其他数据来源可包括燃料购买合同、能源台账、月度生产报表、购售电发票、供热协议及报告、化学分析报告、能源审计报告等。
4.2.1.4.2 排放因子技术工作组应依据核算指南和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对重点排放单位排放报告中的每一个排放因子的来源及数值进行核查。对采用缺省值的排放因子,技术工作组应确认与核算指南中的缺省值一致。对采用实测方法获取的排放因子,技术工作组至少应对排放因子的单位、数据来源、监测方法、监测频次、记录频次、数据缺失处理(如适用)等内容进行核查,对支撑数据样本较多需采用抽样进行验证的,应考虑抽样方法、抽样数量以及样本的代表性。对于通过监测设备获取的排放因子数据,以及按照核算指南由重点排放单位自行检测或委托外部实验室检测的关键参数,技术工作组应采取与活动数据同样的核查方法。在核查过程中,技术工作组应将每一个排放因子数据与其他数据来源进行交叉核对,其他的数据来源可包括化学分析报告、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缺省值、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中的缺省值等。

4.2.1.4.3 排放量技术工作组应对排放报告中排放量的核算结果进行核查,通过验证排放量计算公式是否正确、排放量的累加是否正确、排放量的计算是否可再现等方式确认排放量的计算结果是否正确。通过对比以前年份的排放报告,通过分析生产数据和排放数据的变化和波动情况确认排放量是否合理等。

4.2.1.4.4 生产数据技术工作组依据核算指南和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对每一个生产数据进行核查,并与数据质量控制计划规定之外的数据源进行交叉验证。核查内容应包括数据的单位、数据来源、监测方法、监测频次、记录频次、数据缺失处理等。对生产数据样本较多需采用抽样方法进行验证的,应考虑抽样方法、抽样数量以及样本的代表性。

4.2.1.5 质量保证和文件存档技术工作组应对重点排放单位的质量保障和文件存档执行情况进行核查:- 是否建立了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的规章制度,包括负责机构和人员、工作流程和内容、工作周期和时间节点等;是否指定了专职人员负责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工作;- 是否定期对计量器具、监测设备进行维护管理;维护管理记录是否已存档;- 是否建立健全温室气体数据记录管理体系,包括数据来源、数据获取时间以及相关责任人等信息的记录管理;是否形成碳排放数据管理台账记录并定期报告,确保排放数据可追溯;- 是否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内部审核制度,定期对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进行交叉校验,对可能产生的数据误差风险进行识别,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4.2.1.6 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及执行

4.2.1.6.1 数据质量控制计划技术工作组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确认数据质量控制计划是否符合核算指南的要求:

a)版本及修订
技术工作组应确认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的版本和发布时间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如有修订,应确认修订满足下述情况之一或相关核算指南规定。- 因排放设施发生变化或使用新燃料、物料产生了新排放;- 采用新的测量仪器和测量方法,提高了数据的准确度;- 发现按照原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的监测方法核算的数据不正确;- 发现修订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可提高报告数据的准确度;- 发现数据质量控制计划不符合核算指南要求。

b)重点排放单位情况技术工作组可通过查阅其他平台或相关文件中的信息源(如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能源审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管理体系评估报告、年度能源和水统计报表、年度工业统计报表以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方式确认数据质量控制计划中重点排放单位的基本信息、主营产品、生产设施信息、组织机构图、厂区平面分布图、工艺流程图等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c)核算边界和主要排放设施描述技术工作组可采用查阅对比文件(如企业设备台账)等方式确认排放设施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核算边界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d)数据的确定方式技术工作组应对核算所需要的各项活动数据、排放因子和生产数据的计算方法、单位、数据获取方式、相关监测测量设备信息、数据缺失时的处理方式等内容进行核查,并确认:
- 是否对参与核算所需要的各项数据都确定了获取方式,各项数据的单位是否符合核算指南要求;- 各项数据的计算方法和获取方式是否合理且符合核算指南的要求;- 数据获取过程中涉及的测量设备的型号、位置是否属实;- 监测活动涉及的监测方法、监测频次、监测设备的精度和校准频次等是否符合核算指南及相应的监测标准的要求;- 数据缺失时的处理方式是否按照保守性原则确保不会低估排放量或过量发放配额。

e)数据内部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相关规定技术工作组应通过查阅支持材料和如下管理制度文件,对重点排放单位内部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相关规定进行核查,确认相关制度安排合理、可操作并符合核算指南要求。- 数据内部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相关规定;- 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的制订、修订、内部审批以及数据质量控制计划执行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人员的指定情况,内部评估以及审批规定;- 数据文件的归档管理规定等。

4.2.1.6.2 数据质量控制计划执行技术工作组应结合上述 4.2.1.1-4.2.1.5 的核查,从以下方面核查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的执行情况。- 重点排放单位基本情况是否与数据质量控制计划中的报告主体描述一致;
- 年度报告的核算边界和主要排放设施是否与数据质量控制计划中的核算边界和主要排放设施一致;- 所有活动数据、排放因子及相关数据是否按照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实施监测;- 监测设备是否得到了有效的维护和校准,维护和校准是否符合国家、地区计量法规或标准的要求,是否符合数据质量控制计划、核算指南或设备制造商的要求;- 监测结果是否按照数据质量控制计划中规定的频次记录;- 数据缺失时的处理方式是否与数据质量控制计划一致;- 数据内部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程序是否有效实施。对不符合核算指南要求的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应开具不符合项要求重点排放单位进行整改。对于未按数据质量控制计划获取的活动数据、排放因子、生产数据,技术工作组应结合现场核查组的现场核查情况开具不符合项,要求重点排放单位按照保守性原则测算数据,确保不会低估排放量或过量发放配额。

4.2.1.7 其他内容除上述内容外,技术工作组在文件评审中还应重点关注如下内容:- 投诉举报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和相关信息存在的问题;-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转办交办的事项;- 日常数据监测发现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和相关信息存在异常的情况;
- 排放报告和数据质量控制计划中出现错误风险较高的数据以及重点排放单位是如何控制这些风险的;- 重点排放单位以往年份不符合项的整改完成情况,以及是否得到持续有效管理等。

上一章: GOTS认证咨询|生态环境监测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指南
下一章: GRS认证咨询|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之文件评审确认后进行现场核查
P
热门项目
opular Items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