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S认证咨询|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之现场调研范围内容说明与实测要求

发布时间: 2019-01-01
文章来源: 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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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本原则

4.1 合法与支撑原则标准应规范法律允许的排放情形,标准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应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支撑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总量控制、环境保护税、监督执法等生态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4.2 绿色与引领原则标准应充分考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产业发展战略规划与产业政策、准入条件等的目标和要求,推动产业结构优化调整、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引领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4.3 风险防控性原则制订标准时,应识别和筛选行业特征污染物,基于各类特征污染物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防治技术水平、监测方法和监测水平等,对于具备条件的特征污染物明确排放限值,不具备条件的特征污染物明确环境管理要求。

4.4 客观公正性原则标准制订应客观真实反映排放源生产工艺、污染防治技术水平及污染物排放状况等,在充分吸纳国家有关部门、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行业生产企业、相关协会、公众等有关方面意见,参考发达国家同类标准控制水平的基础上提出排放控制要求,做到客观、公正。

4.5 体系协调性原则标准应与其他行业型、通用型或综合型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衔接,避免交叉重叠,污染物项目和排放限值应与监测分析方法标准相适用、配套,满足环境监督管理对标准的要求,做到标准体系严密、协调。

4.6 合理可行性原则标准应作为实施环境准入和退出、削减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质量和防范环境风险的手段,根据国家经济、技术水平制定,明确达标技术路线,并进行环境效益与经济成本分析,确保标准技术可达、经济可行。

5 技术路线

5.1 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修订应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展各阶段工作。

5.2 标准制修订的主要技术工作内容包括环境管理需求分析与现行标准实施情况评估、数据资料收集与分析、现场调研与实测、污染防治技术的分类分级、标准技术内容确定及标准相关材料编写等,技术路线。

6 主要技术内容的确定

6.1 环境管理需求分析与现行标准实施情况评估

6.1.1 分析环境保护法律和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与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及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总量控制、环境保护税、监督执法等环境管理要求,明确国家对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需求。

6.1.2 结合环境管理需求分析结果,对已完成实施评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深入分析评估结论,提出标准制修订的重点;对尚未开展实施评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参照《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评估工作指南(试行)》分析研究现行标准存在的问题,包括标准的适用范围、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等,明确标准制修订的重点。

6.2 数据资料收集与分析

6.2.1 收集最新的行业发展规划、产业发展战略规划、行业准入条件等政策文件,分析行业发展方向、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管理要求等。

6.2.2 调查行业生产数据资料,主要包括:全国排放源数量、区域分布、规模、生产工艺类型、生产装置数量、近年来的产品产量、产值及占全国总产值的比例、世界主要国家的情况,以及清洁生产工艺应用情况、原料及燃料消耗情况、行业发展历史等,分析生产特点、未来主流生产工艺及发展趋势。

6.2.3 调查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控制数据资料,主要包括:各类生产原料类型与化学成分、生产工艺过程、污染物种类、产污节点与产污水平,以及各类排放控制技术与排放水平、投资成本与运维成本及其占比情况、环保管理措施等。分析未来排放控制技术发展趋势。

6.2.4 收集污染物排放环境监测数据资料,主要包括:在线监测、执法监测、企业自行监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数据,包括污染物的小时等不同时段的平均排放浓度、氧含量、排气量,以及企业设计产能、实际产量、生产负荷等。分析各类生产工艺的污染物排放水平、达标比例、排放特征。

6.2.5 收集国内外相关排放标准资料,主要包括:我国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美国、欧盟、日本、德国、世界银行等国家、地区及国际组织的排放控制法规、标准、指南。分析我国现行排放标准适用范围的合理性,以及排放控制要求在国际上的水平。

6.3 现场调研

6.3.1 根据现有生产工艺类型、原料种类、产品、规模、污染防治技术、控制水平及在全国的分布情况等因素,划分排放源类型,筛选出具有全国代表性的企业进行现场调研。对已掌握的拟调研企业生产和排放数据资料进行深入分析,确定调研内容。

6.3.2 对选定的代表性企业开展深入的现场调研,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生产原料及成分、燃料类型及来源、工艺过程及清洁生产水平、有组织和无组织产排污节点、污染物种类、污染防治技术水平、排放控制装置投资成本、运维成本、年产值及利润等。还应与企业技术人员交流现行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生产工艺改进及排放控制技术提升潜力等。

6.4 现场实测

6.4.1 在资料收集和现场调研阶段,收集到的监测数据应能够覆盖行业 80%以上产能的代表性装置类型,污染物项目完整,能够反映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征,具备排放限值制定的必要数据。否则,应选择代表性排放源进行实测。

6.4.2 实测前,应根据排放源的生产和排放特点制定出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测方案。实测方案至少包括生产工况、监测对象、监测点位、监测频次、污染物项目、采样规范、样品分析及数据处理、监测分析方法标准、质量保证及质量控制、保障措施等内容。

6.4.3 实测污染物项目应在分析生产原料成分、生产过程产生的中间体、生产设施向环境排放的污染物等基础上确定,重点包括无机气态污染物、颗粒物、有机污染物、重金属、致癌物质、致突变物质及致生殖毒性物质等。

6.4.4 实测方案应组织专家论证,保证实测数据翔实可信,确保各关键环节数据的完整性。如有必要,可开展初步测试,对初步结果开展分析评估并优化实测方案。

6.5 污染防治技术的分类分级

6.5.1 根据获得的大气污染物防治技术资料,列出防治技术清单及每种技术的原理,参照 HJ 2300 中的要求,对收集到的大气污染物防治技术进行分类。

6.5.2 通过分析每类污染防治技术相关的现场调研数据、在线数据、现场实测数据,确定每类污染防治技术的去除效率、排放水平、控制装置的建设投资成本、单位污染物去除量的运行成本等环境经济技术关键指标与参数,以及其他环境影响、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等情况,进行技术水平分级。

6.6 适用范围的确定

6.6.1 行业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范围的设置应能覆盖行业内法律允许的各类排放源,通用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能够覆盖通用生产工艺、设备、操作过程等范围内的各类排污设施。

6.6.2 对相同类型固定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原则上不在不同标准中做出交叉规定,适用行业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企业,其中的通用型生产工艺、设备、操作过程等,仍适用通用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凡无适用的行业型和通用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排放源,适用综合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6.6.3 适用范围应明确标准规定的主要技术内容、标准在生态环境管理中的具体应用,必要时应明确标准的不适用情况。

6.7 术语和定义的确定

6.7.1 应按照在标准文本中出现的先后顺序,给出理解该标准所必需的术语和定义。

6.7.2 术语和定义应有准确的来源。尽量采用国家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或国际标准中的定义。若无可参考的术语和定义,应在充分的文献调研和深入论证的基础上确定出科学、准确、简洁的术语和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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