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S认证辅导|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之声环境关于噪声防治措施的一般要求与防治途径

发布时间: 2022-07-01
文章来源: 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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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噪声防治对策措施

9.1 噪声防治措施的一般要求

9.1.1 坚持统筹规划、源头防控、分类管理、社会共治、损害担责的原则。加强源头控制,合理规划噪声源与声环境保护目标布局;从噪声源、传播途径、声环境保护目标等方面采取措施;在技术经济可行条件下,优先考虑对噪声源和传播途径采取工程技术措施,实施噪声主动控制。

9.1.2 评价范围内存在声环境保护目标时,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噪声防治措施应根据建设项目投产后厂界噪声影响最大噪声贡献值以及声环境保护目标超标情况制定。

9.1.3 交通运输类建设项目(如公路、城市道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机场项目等)的噪声防治措施应针对建设项目代表性评价水平年的噪声影响预测值进行制定。铁路建设项目噪声防治措施还应同时满足铁路边界噪声限值要求。结合工程特点和环境特点,在交通流量较大的情况下,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机场等项目,还需考虑单列车通过(Aeq TpL,)、单架航空器通过(LAmax)时噪声对声环境保护目标的影响,进一步强化控制要求和防治措施。

9.1.4 当声环境质量现状超标时,属于与本工程有关的噪声问题应一并解决;属于本工程和工程外其他因素综合引起的,应优先采取措施降低本工程自身噪声贡献值,并推动相关部门采取区域综合整治等措施逐步解决相关噪声问题。

9.1.5 当工程评价范围内涉及主要保护对象为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生态敏感区时,应从优化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采取降噪措施等方面强化控制要求。

9.2 防治途径

9.2.1 规划防治对策主要指从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规划布局、总图布置(跑道方位布设)和设备布局等方面进行调整,提出降低噪声影响的建议。如根据“以人为本”、“闹静分开”和“合理布局”的原则,提出高噪声设备尽可能远离声环境保护目标、优化建设项目选址(选线)、调整规划用地布局等建议。

9.2.2 噪声源控制措施主要包括:

a) 选用低噪声设备、低噪声工艺;

b) 采取声学控制措施,如对声源采用吸声、消声、隔声、减振等措施;

c) 改进工艺、设施结构和操作方法等;

d) 将声源设置于地下、半地下室内;

e) 优先选用低噪声车辆、低噪声基础设施、低噪声路面等。

9.2.3 噪声传播途径控制措施主要包括:

a) 设置声屏障等措施,包括直立式、折板式、半封闭、全封闭等类型声屏障。声屏障的具体型式

根据声环境保护目标处超标程度、噪声源与声环境保护目标的距离、敏感建筑物高度等因素综合考虑来确定;

b) 利用自然地形物(如利用位于声源和声环境保护目标之间的山丘、土坡、地堑、围墙等)降低噪声。

9.2.4 声环境保护目标自身防护措施主要包括:

a) 声环境保护目标自身增设吸声、隔声等措施;

b) 优化调整建筑物平面布局、建筑物功能布局;

c) 声环境保护目标功能置换或拆迁。

9.2.5 管理措施主要包括:提出噪声管理方案(如合理制定施工方案、优化调度方案、优化飞行程序等),制定噪声监测方案,提出工程设施、降噪设施的运行使用、维护保养等方面的管理要求,必要时提出跟踪评价要求等。

9.3 典型建设项目的噪声防治措施典型建设项目的噪声防治措施参见附录C。

9.4 噪声防治措施图表要求

9.4.1 给出噪声防治措施位置、类型(型式)和规模、关键声学技术指标(包括实施效果)、责任主体、实施保障,并估算噪声防治投资。

9.4.2 结合声环境保护目标与项目关系,给出噪声防治措施的布置平面图、设计图以及型式、位置、范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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