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S认证咨询|声环境影响评价之现场监测布点满足三原则

发布时间: 2022-07-01
文章来源: 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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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 现场监测法

7.3.1.1 监测布点原则

a) 布点应覆盖整个评价范围,包括厂界(场界、边界)和声环境保护目标。当声环境保护目标高于(含)三层建筑时,还应按照噪声垂直分布规律、建设项目与声环境保护目标高差等因素选取有代表性的声环境保护目标的代表性楼层设置测点;

b)评价范围内没有明显的声源时(如工业噪声、交通运输噪声、建设施工噪声、社会生活噪声等),可选择有代表性的区域布设测点;

c) 评价范围内有明显声源,并对声环境保护目标的声环境质量有影响时,或建设项目为改、扩建工程,应根据声源种类采取不同的监测布点原则:

1) 当声源为固定声源时,现状测点应重点布设在可能同时受到既有声源和建设项目声源影响的声环境保护目标处,以及其他有代表性的声环境保护目标处;为满足预测需要,也可在距离既有声源不同距离处布设衰减测点;

2) 当声源为移动声源,且呈现线声源特点时,现状测点位置选取应兼顾声环境保护目标的分布状况、工程特点及线声源噪声影响随距离衰减的特点,布设在具有代表性的声环境保护目标处。为满足预测需要,可在垂直于线声源不同水平距离处布设衰减测点;

3) 对于改、扩建机场工程,测点一般布设在主要声环境保护目标处,重点关注航迹下方的声环境保护目标及跑道侧向较近处的声环境保护目标,测点数量可根据机场飞行量及周围声环境保护目标情况确定,现有单条跑道、两条跑道或三条跑道的机场可分别布设3~9、9~14 或12~18个噪声测点,跑道增加或保护目标较多时可进一步增加测点。对于评价范围内少于3个声环境保护目标的情况,原则上布点数量不少于3个,结合声保护目标位置布点的,应优先选取跑道两端航迹3km以内范围的保护目标位置布点;无法结合保护目标位置布点的,可适当结合航迹下方的导航台站位置进行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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