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TS认证咨询|《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第四章 经营、运输和贮存单位的责任

发布时间: 2015-07-08
文章来源: 辽宁应急管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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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经营、运输和贮存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经营单位经营的化学品应有标识。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具有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进口危险化学品时,应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上加贴中文安全标签。出口危险化学品时,应向外方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对于我国禁用,而外方需要的危险化学品,应将禁用的事项及原因向外方说明。
  第二十二条 运输单位必须执行《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 件》和《危险货物包装标志》等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有权要求托运方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的贮存必须符合《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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