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TS认证咨询|《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第三章 使用单位的职责

发布时间: 2015-07-08
文章来源: 辽宁应急管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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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使用单位的职责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使用的化学品应有标识,危险化学品应有安全标签,并向操作人员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购进危险化学品时,必须核对包装(或容器)上的安全标签。安全标签若脱落或损坏,经检查确认后应补贴。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购进的化学品需要转移或分装到其它容器时,应标明其内容。对于危险化学品,在转移或分装后的容器上应贴安全标签;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在未净化处理前,不得更换原安全标签。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对工作场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危害应定期进行检测和评估,对检测和评估结果应建立档案。作业人员接触的危险化学品浓度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暂没有规定的,使用单位应在保证安全作业的情况下使用。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通过下列方法,消除、减少和控制工作场所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危害:
  (一)选用无毒或低毒的化学替代品;
  (二)选用可将危害消除或减少到最低程度的技术;
  (三)采用能消除或降低危害的工程控制措施(如隔离、密闭等);
  (四)采用能减少或消除危害的作业制度和作业时间;
  (五)采取其它的劳动安全卫生措施。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在危险化学品工作场所应设有急救设施,并提供应急处理的方法。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清除化学废料和清洗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废旧容器。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对盛装、输送、贮存危险化学品的设备,采用颜色、标牌、标签等形式,标明其危险性。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应将危险化学品的有关安全卫生资料向职工公开,教育职工识别安全标签、了解安全技术说明书、掌握必要的应急处理方法和自救措施,经常对职工进行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教育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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