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TS认证咨询|《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第二章 生产单位的职责

发布时间: 2015-07-08
文章来源: 辽宁应急管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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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生产单位的职责 
  第六条 生产单位应执行《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及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并到化工行政部门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
  第七条 生产单位应对所生产的化学品进行危险性鉴别,并对其进行标识。
  第八条 生产单位应对所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挂贴"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以下简称安全标签),填写"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说明书)。
  第九条 生产单位应在危险化学品作业点,利用“安全周知卡”或“安全标志”等方式,标明其危险性。
  第十条 生产单位生产危险化学品,在填写安全技术说明书时,若涉及商业秘密,经化学品登记部门批准后,可不填写有关内容,但必须列出该种危险化学品的主要危害特性。
  第十一条 安全技术说明书每五年更换一次。在此期间若发现新的危害特性,在有关信息发布后的半年内,生产单位必须相应修改安全技术说明书,并提供给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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