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TS认证咨询|化学品管理信息化第三部分电子标签应用之RFID标签内容

发布时间: 2022-06-01
文章来源: 国家标准公开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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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RFID标签内容

5.4.1基本数据扩充项

5.4.1.1基本要求
除包括5.l的内容外,还应包括信号词代码、象形图代码、危险说明代码、防范说明代码。存储格式应符合表2要求。

5.4.1.3象形图代码
表示所装化学品对应的象形图代码,其表示方法应符合表4的规定。

5.4.1.4危险说明代码
表示所装化学品对应的危险说明代码,其表示方法应符合GB/T 40640.1—2021附录B的规定。

5.4.1.5防范说明代码
表示所装化学品对应的防范说明代码,其表示方法应符合GB/T 40640.1—2021附录B的规定。

5.4.2发行信息
5.4.2.1组成
发行信息由行政区划代码、发行机构和发行日期组成,其存储格式应符合表5规定。

5.4.2.2行政区划代码
应符合GB/T 2260规定﹐由6位阿拉伯数字连接组成,以每两位数字为一个整体依次标识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和县(区,市、旗)。行政区域码采用BCD编码格式,编码长度为3字节。5.4.2.3发行机构
为标签签发机构或经机构授权,可对标签内数据文件进行格式化的机构的编号。编号由5位阿拉伯数字组成,采用16位二进制编码,可表示最大机构数为65536,编码长度为2字节。
5.4.2.4发行日期
为标签签发机构发出标签的日期,其表示方法应符合GB/T 7408规定的完全表示方法的基本格式,采用“YYYYMMDD"(年、月、日)4位压缩BCD码表示,编码长度为4字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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