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TS认证咨询|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之保护措施与对策

发布时间: 2019-07-01
文章来源: 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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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保护措施与对策
9.1 基本要求
9.1.1 土壤环境保护措施与对策应包括:保护的对象、目标,措施的内容、设施的规模及工艺、实施部位和时间、实施的保证措施、预期效果的分析等,在此基础上估算(概算)环境保护投资,并编制环境保护措施布置图。
9.1.2 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提出的影响防控对策基础上,结合建设项目特点、调查评价范围内的土壤环境质量现状,根据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结果,提出合理、可行、操作性强的土壤环境影响防控措施。
9.1.3 改、扩建项目应针对现有工程引起的土壤环境影响问题,提出“以新带老”措施,有效减轻影响程度或控制影响范围,防止土壤环境影响加剧。
9.1.4 涉及取土的建设项目,所取土壤应满足占地范围对应的土壤环境相关标准要求,并说明其来源;弃土应按照固体废物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置,确保不产生二次污染。

9.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
9.2.1 土壤环境质量现状保障措施
对于建设项目占地范围内的土壤环境质量存在点位超标的,应依据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管理办法、规定和标准,采取有关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9.2.2 源头控制措施
9.2.2.1 生态影响型建设项目应结合项目的生态影响特征、按照生态系统功能优化的理念、坚持高效适用的原则提出源头防控措施。
9.2.2.2 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应针对关键污染源、污染物的迁移途径提出源头控制措施,并与HJ2.2、HJ 2.3、HJ 19、HJ 169、HJ 610 等标准要求相协调。
9.2.3 过程防控措施
9.2.3.1 建设项目根据行业特点与占地范围内的土壤特性,按照相关技术要求采取过程阻断、污染物削减和分区防控措施。
9.2.3.2 生态影响型:
a)涉及酸化、碱化影响的可采取相应措施调节土壤 pH 值,以减轻土壤酸化、碱化的程度;b)涉及盐化影响的,可采取排水排盐或降低地下水位等措施,以减轻土壤盐化的程度。

9.2.3.3 污染影响型:
a)涉及大气沉降影响的,占地范围内应采取绿化措施,以种植具有较强吸附能力的植物为主;b)涉及地面漫流影响的,应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地形特点优化地面布局,必要时设置地面硬化、围堰或围墙,以防止土壤环境污染;
c)涉及入渗途径影响的,应根据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对设备设施采取相应的防渗措施,以防止土壤环境污染。
9.3 跟踪监测
9.3.1 土壤环境跟踪监测措施包括制定跟踪监测计划、建立跟踪监测制度,以便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
9.3.2 土壤环境跟踪监测计划应明确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以及执行标准等。a)监测点位应布设在重点影响区和土壤环境敏感目标附近;
b)监测指标应选择建设项目特征因子;
c)评价工作等级为一级的建设项目一般每 3 年内开展 1 次监测工作,二级的每5 年内开展1次,三级的必要时可开展跟踪监测;
d)生态影响型建设项目跟踪监测应尽量在农作物收割后开展;
e)执行标准应同 7.5.2。
9.3.3 监测计划应包括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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