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S认证咨询|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数据质量控制计划

发布时间: 2022-12-21
文章来源: 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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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数据质量控制计划
10.1 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的内容
       重点排放单位应按照本指南中各类数据监测与获取要求,结合现有测量能力和条件,制定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并按照附录 B 的格式要求进行填报。数据质量控制计划中所有数据的计算方式与获取方式应符合本指南的要求。
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a) 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的版本及修订情况;
b) 重点排放单位情况:包括重点排放单位基本信息、主营产品、生产工艺、组织机构图、厂区平面分布图、工艺流程图等;
c) 按照本指南确定的实际核算边界和主要排放设施情况:包括核算边界的描述,设施名称、类别、编号、位置,以及多台机组拆分与合并填报情况等;
d) 煤炭元素碳含量、低位发热量等参数检测的采样、制样方案:其中,采样方案包括采样依据、采样点、采样频次、采样方式、采样质量和记录等;制样方案包括制样方法、缩分方法、制样设施、煤样保存和记录等;
e) 数据的确定方式应包括:
1) 参数:明确所有监测的参数名称和单位;
2) 参数获取:明确参数获取方式、频次,涉及的计算方法,是否采用实测或缺省值。对委外实测的,应明确具体委托协议方式及相关参数的检测标准;3) 测量设备:明确测量设备的数量、型号、编号、精度、位置、测量频次、检定/校准频次以及所依据的检定/校准技术规范。明确测量设备的内部管理规定等;4) 数据记录频次:明确各项参数数据记录频次;
5) 数据缺失处理:明确数据缺失处理方式,处理方式应基于审慎性原则且符合生态环境部相关规定;
6) 负责部门:明确各项数据监测、流转、记录、分析等环节管理部门。f) 数据内部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相关规定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障体系,包括明确排放相关计量、检测、核算、报告和管理工作的负责部门及其职责、具体工作要求、工作流程等。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工作;
2) 建立内审制度,确保提交的排放报告和支撑材料符合技术规范、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障要求;
3) 建立原始凭证和台账记录管理制度,规范排放报告和支撑材料的登记、保存和使用。10.2 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的修订
重点排放单位在以下情况下应按照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时限内对数据质量控制计划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应符合实际情况并满足本指南的要求:
a) 排放设施发生变化或使用计划中未包括的新燃料或物料而产生的排放;b) 采用新的测量仪器和方法,使数据的准确度提高;
c) 发现之前采用的测量方法所产生的数据不正确;
d) 发现更改计划可提高报告数据的准确度;
e) 发现计划不符合本指南核算和报告的要求;
f) 生态环境部明确的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况。
10.3 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的执行
        重点排放单位应严格按照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实施温室气体的测量活动,并符合以下要求:a) 发电设施基本情况与计划描述一致;
b) 核算边界与计划中的核算边界和主要排放设施一致;
c) 所有活动数据、排放因子和生产数据能够按照计划实施测量;d) 煤炭的采样、制样、检测化验能够按照计划实施;
e) 测量设备得到了有效的维护和校准,维护和校准能够符合计划、核算标准、国家要求、地区要求或设备制造商的要求,否则应采取符合保守原则的处理方法;f) 测量结果能够按照计划中规定的频次记录;
g) 数据缺失时的处理方式能够与计划一致;
h) 数据内部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程序能够按照计划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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