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S认证咨询|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生产数据核算要求
8 排放量计算
发电设施二氧化碳年度排放量等于当年各月排放量之和。各月二氧化碳排放量等于各月度化石燃料燃烧排放量和购入使用电力产生的排放量之和,采用公式(6)计算。E =E 燃烧+E 电 (6)式中:E — 发电设施二氧化碳排放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tCO2);E 燃烧 — 化石燃料燃烧排放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tCO2);
E 电 — 购入使用电力产生的排放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tCO2)。9 生产数据核算要求
9.1 发电量
发电量是指统计期内从发电机端输出的总电量,采用计量数据。
9.2 供热量
9.2.1 计算公式
供热量为锅炉不经汽轮机直供蒸汽热量、汽轮机直接供热量与汽轮机间接供热量之和,不含烟气余热利用供热。采用公式(7)和(8)计算。其中 Qzg和 Qjg计算方法参考DL/T 904 中相关要求。
Qgr=∑Qgl +∑Qjz (7)∑Qjz=∑Qzg +∑Qjg (8)式中:Qgr — 供热量,单位为吉焦(GJ);
∑Qgl — 锅炉不经汽轮机直接或经减温减压后向用户提供热量的直供蒸汽热量之和,单位为吉焦(GJ);
∑Qjz — 汽轮机向外供出的直接供热量和间接供热量之和,单位为吉焦(GJ);∑Qzg — 由汽轮机直接或经减温减压后向用户提供的直接供热量之和,单位为吉焦(GJ);
∑Qjg — 通过热网加热器等设备加热供热介质后间接向用户提供热量的间接供热量之和,单位为吉焦(GJ)。
9.2.2 数据的监测与获取
9.2.2.1 对外供热是指向除发电设施汽水系统(除氧器、低压加热器、高压加热器等)之外的热用户供出的热量。
9.2.2.2 依据 DL/T 1365,供热量为供热计量点供出工质的焓减去返回工质的焓乘以相应流量。供热存在回水时,计算供热量应扣减回水热量。
9.2.2.3 蒸汽及热水温度、压力数据按以下优先序获取:
a)计量或控制系统的实际监测数据,采用月度算术平均值,或运行参数范围内经验值;b)相关技术文件或运行规程规定的额定值。
9.2.2.4 供热量数据应每月进行计量并记录,年度值为每月数据累计之和,按以下优先序获取:a)直接计量的热量数据,优先采用热源侧计量数据;
b)结算凭证上的数据。
9.2.3 热量的单位换算
以质量单位计量的蒸汽可采用公式(9)转换为热量单位。
9.3.2 数据的监测与获取
9.3.2.1 运行小时数和负荷(出力)系数按以下优先序获取:
a)企业生产系统数据;
b)企业统计报表数据。
9.3.2.2 核算合并填报发电机组的负荷(出力)系数时,备用机组的运行小时数可计入被调剂机组的运行小时数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