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S认证咨询|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化石燃料燃烧排放核算要求

发布时间: 2022-12-21
文章来源: 生态环境部
阅读人数: 51

6 化石燃料燃烧排放核算要求
6.1 计算公式
6.1.1 化石燃料燃烧排放量是统计期内发电设施各种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加和。对于开展元素碳实测的,采用公式(1)计算。

式中:
 — 机组的生物质掺烧热量占机组总燃料热量的比例,以%表示;Qcr — 锅炉产热量,单位为吉焦(GJ);
 — 锅炉效率,以%表示;
FCi — 第 i 种化石燃料的消耗量,对固体或液体燃料,单位为吨(t);对气体燃料,单位为万标准立方米(10
4Nm3);
, — 第 i 种化石燃料的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对固体或液体燃料,单位为吉焦/吨(GJ/t);对气体燃料,单位为吉焦/万标准立方米(GJ/10
4Nm3)。锅炉效率取值为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或 CNAS 认可、且检测能力包括电站锅

6.2 数据的监测与获取
6.2.1 化石燃料消耗量的测定标准与优先序
6.2.1.1 燃煤消耗量应优先采用经校验合格后的皮带秤或耐压式计量给煤机的入炉煤测量结果,采用生产系统记录的计量数据。皮带秤须采用皮带秤实煤或循环链码校验每月一次,或至少每季度对皮带秤进行实煤计量比对。不具备入炉煤测量条件的,根据每日或每批次入厂煤盘存测量数值统计,采用购销存台账中的消耗量数据。
6.2.1.2 燃油、燃气消耗量应优先采用每月连续测量结果。不具备连续测量条件的,通过盘存测量得到购销存台账中月度消耗量数据。
6.2.1.3 轨道衡、汽车衡等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等级应符合 GB/T 21369 或相关计量检定规程的要求;皮带秤的准确度等级应符合 GB/T 7721 的相关规定;耐压式计量给煤机的准确度等级应符合GB/T28017 的相关规定。计量器具应确保在有效的检验周期内。
6.2.2 元素碳含量的测定标准与频次
6.2.2.1 燃煤元素碳含量等相关参数的测定采用表 1 中所列的方法标准。

6.2.2.2 燃煤元素碳含量可采用以下方式之一获取,应与燃煤消耗量状态一致(均为入炉煤或入厂煤),并确保采样、制样、化验和换算符合表 1 所列的方法标准:
a)每日检测。采用每日入炉煤检测数据加权计算得到月度平均收到基元素碳含量,权重为每日入炉煤消耗量;
b)每批次检测。采用每月各批次入厂煤检测数据加权计算得到入厂煤月度平均收到基元素碳含量,权重为每批次入厂煤接收量;
c)每月缩分样检测。每日采集入炉煤样品,每月将获得的日样品混合,用于检测其元素碳含量。混合前,每日样品的质量应正比于该日入炉煤消耗量且基准保持一致。6.2.2.3 燃煤元素碳含量应于每次样品采集之后 40 个自然日内完成该样品检测,检测报告应同时包括样品的元素碳含量、低位发热量、氢含量、全硫、水分等参数的检测结果。检测报告应由通过CMA 认定或 CNAS 认可、且检测能力包括上述参数的检测机构/实验室出具,并盖有CMA资质认定标志或 CNAS 认可标识章。其中的低位发热量仅用于数据可靠性的对比分析和验证。6.2.2.4 报告值为干燥基或空气干燥基分析结果,应采用公式(2)转换为收到基元素碳含量。重点排放单位应保存不同基转换涉及水分等数据的原始记录。
6.2.2.5 燃油、燃气的元素碳含量至少每月检测,可自行检测、委托检测或由供应商提供。对于天然气等气体燃料,元素碳含量的测定应遵循 GB/T 13610 和 GB/T 8984 等相关标准,根据每种气体组分的体积浓度及该组分化学分子式中碳原子的数目计算元素碳含量。某月有多于一次实测数据时,取算术平均值为该月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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