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S认证咨询|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核算边界和排放源确定

发布时间: 2022-12-21
文章来源: 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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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核算边界和排放源确定
5.1 核算边界
核算边界为发电设施,主要包括燃烧系统、汽水系统、电气系统、控制系统和除尘及脱硫脱硝等装置的集合,不包括厂区内其他辅助生产系统以及附属生产系统。
5.2 排放源
发电设施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范围包括: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购入使用电力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a) 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一般包括发电锅炉(含启动锅炉)、燃气轮机等主要生产系统消耗的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以及脱硫脱硝等装置使用化石燃料加热烟气的二氧化碳排放,不包括应急柴油发电机组、移动源、食堂等其他设施消耗化石燃料产生的排放。对于掺烧化石燃料的生物质发电机组、垃圾(含污泥)焚烧发电机组等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仅统计燃料中化石燃料的二氧化碳排放。对于掺烧生物质(含垃圾、污泥)的化石燃料发电机组,应计算掺烧生物质热量占比。
b) 购入使用电力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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