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S认证咨询|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管理办法-汇交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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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自然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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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交和保管
(六)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实行汇交制度。调查监测成果按照“谁实施、谁汇交,谁组织、谁接收”的原则,自调查监测工作完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汇交至组织调查监测工作的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调查监测组织部门”)。
(七)调查监测组织部门组织成果保管单位会同相关技术单位,对汇交成果的完整性、规范性等进行必要的技术核验。
对技术核验不合格的汇交成果,成果保管单位应当反馈汇交成果的单位组织修改后,于15个工作日内重新汇交并再次进行技术核验。
(八)调查监测组织部门自收到技术核验合格的调查监测成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交给成果保管单位。汇交成果的单位与成果保管单位为同一单位的,无需移交。
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接收的技术核验合格的调查监测成果,应当同步建立副本,于30个工作日内汇交至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九)县级以上地方调查监测组织部门组织成果保管单位将接收的调查监测成果统一编号,整理形成成果目录,自收到汇交成果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成果目录报上一级调查监测组织部门。成果目录应当至少包含成果名称、内容、格式、范围、时点、密级、共享利用方式以及保管提供单位等。
国家和省级调查监测成果目录,应当按管理权限由相关主管部门面向社会公开,并定期更新。
(十)成果保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保管制度,严格落实保管责任,配备专业技术人员,配置必要的保存、防护、安全等设施,设施条件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重要调查监测成果实行备份,定期检测数据有效性。不得损毁、散失或转让,不得擅自公开、复制或对外提供,不得擅自更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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