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S认证咨询|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管理办法-总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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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自然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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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管理办法(试  行)

为加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管理,统一规范成果共享应用,保障成果安全,充分发挥调查监测成果在自然资源管理、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的汇交、保管、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是指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工作中形成的各类数据(集、库)、图件、报告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等。
(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的基础数据,是自然资源管理、保护和利用的重要依据,应当严格管理和规范使用。
(三)自然资源部会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负责全国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的监督管理,制定调查监测成果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本级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调查监测成果的监督管理。
(四)各级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应保障成果管理经费,明确调查监测成果保管单位并保持相对稳定。成果保管单位负责成果日常接收、保管及共享利用的提供,承担成果管理的技术支撑等工作。
(五)汇交、保管、发布、共享、利用、销毁属于国家秘密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应当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保障调查监测成果的安全。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的秘密范围和秘密等级,依照《自然资源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林业和草原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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