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S认证咨询|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管理办法-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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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自然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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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
(二十)调查监测组织部门应当加强调查监测成果保密管理,履行成果目录编制、发布、公开、共享、利用等保密审查责任,推动调查监测成果保密处理技术研究,提升成果安全防护能力,开展保密检查和教育培训。
调查监测成果保管单位、需求部门(单位)等应当履行成果安全保密义务,建立全流程的成果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安全保密风险自查,消除安全隐患。发生成果失泄密的,应按规定第一时间报告,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十一)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调查监测成果管理监督检查,建立调查监测成果管理情况通报机制,对成果汇交、保管、发布、共享和利用等情况进行通报。
(二十二)法律法规制度对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中的卫星遥感影像、航空摄影成果、数字正射影像、数字高程模型、数字表面模型等测绘成果,及重要地理信息、地质资料、海洋资料等的管理,从其现有规定。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司、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森林资源管理司负责解释。有关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由调查监测组织部门负责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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