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S认证咨询|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管理办法-共享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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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自然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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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和利用
(十三)列入成果目录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数据,应当在政府部门间、系统内单位间无偿共享。需加工处理的成果,经调查监测组织部门同意,由需求部门(单位)和成果保管单位协商处理。
调查监测成果数据在内容、时效性等方面能够满足需求的,应当充分共享利用,原则上不重复开展调查监测工作。
(十四)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原则上应依托国家、地方、部门的数据共享服务平台、网络专线等,通过接口服务、在线调用、数据交换和主动推送等方式,实现在线共享。
对在线共享难以满足应用需求,或不具备在线共享条件的,通过函件等方式申请共享数据需求,离线共享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
主动公开的调查监测成果,依托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部门政府网共享利用服务系统共享。对主动公开共享难以满足社会需求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申请社会化应用。
(十五)调查监测组织部门负责对调查监测成果共享利用申请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提供或对外共享调查监测成果。
(十六)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在线共享申请按照数据共享服务平台的规定和流程办理,在线签署成果应用协议,对成果使用实行自动记录,统计调用下载等情况。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离线共享申请应当由需求部门(单位)向调查监测组织部门提出,明确需求成果名称、内容、用途、使用范围和联系人等。调查监测组织部门负责应用目的、成果需求的审查。审查通过的,出具同意提供成果意见,并抄送成果保管单位或向其下达成果提供任务书;审查未通过的,应反馈告知审查结果、原由等相关情况。经审查批准后,成果保管单位应当与需求部门(单位)办理数据使用手续,提供共享数据。
政府信息公开的社会化应用申请,由调查监测组织部门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依法按程序办理。
(十七)离线共享成果需求部门(单位)收到同意提供成果意见后,明确专人到成果保管单位,通过存储介质拷贝等方式领用成果。对于涉密成果,双方应当签订保密共享协议,明确成果用途(使用范围)、成果密级、保密要求及保密责任等。
已公开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及公开出版的公报、图集等,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在线下载或购买相关出版物等方式获取。
(十八)成果需求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全面客观使用获取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成果使用应全过程管理,严格限于成果申请用途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改变成果形式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其他目的。
使用除主动公开外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所形成的衍生成果发布、公开时,应当履行保密审查程序,注明所使用的调查监测成果情况。
(十九)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需求部门(单位)的成果应用情况,应当及时反馈成果保管单位。
成果保管单位对成果需求部门(单位)反馈的成果质量问题应当及时确认,并定期汇总成果应用情况,评估成果应用效果,报调查监测组织部门。
对发现并确认属成果质量重大问题的,应及时报告,由调查监测组织部门组织核实,督促调查监测实施单位纠正错误和问题,并按规定追溯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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