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S认证咨询|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第五章 市场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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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自然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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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市场配置

  第二十条各类有偿使用的土地供应应当充分贯彻市场配置的原则,通过运用土地租金和价格杠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第二十一条国家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

  除军事、保障性住房和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特殊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应外,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中的经营性用地,实行有偿使用。

  国家根据需要,可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后授权给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经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经营性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价格。

  各类有偿使用的土地供应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用地最低价标准。

  禁止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奖励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

  第二十三条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先出租后出让、在法定最高年期内实行缩短出让年期等方式出让土地。

  采取先出租后出让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应当符合自然资源部规定的行业目录。

  第二十四条鼓励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

  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第二十五条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属于国家鼓励产业的用地,可以实行差别化的地价政策和建设用地管理政策。

  分期建设的大中型工业项目,可以预留规划范围,根据建设进度,实行分期供地。

  具体办法由自然资源部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供应工业用地,应当将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非生产设施占地比例等控制性指标以及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和生态保护要求纳入出让合同。

  第二十七条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有偿供应各类建设用地时,应当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中明确节约集约用地的规定。

  在供应住宅用地时,应当将最低容积率限制、单位土地面积的住房建设套数和住宅建设套型等规划条件写入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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