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S认证咨询|完善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运行的实施方案--推动生物质发电有序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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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国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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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生物质发电有序建设
(一)加强规划引导。需中央补贴的生物质发电项目必须纳入国家、省级专项规划,各地要以规划为依据,严格按规划核准(审批、备案)建设项目,未纳入规划的不得核准(审批、备案)。鼓励地方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建设不需要中央补贴的生物质发电项目。
(二)加强投资监测预警。依据各省农林生物质资源总量等条件,科学测算各地农林生物质发电合理发展规模,根据各省农林生物质发电发展情况发布项目建设年度预警,已建装机和核准在建、待建装机规模接近合理规模的,给予黄色预警;已建装机和核准在建、待建装机达到或超过合理规模的,给予红色预警。对需中央补贴的生物质发电项目投资建设情况进行监测,按月发布项目投产并网信息,新增项目补贴额度累计达到当年中央补贴资金总额后,地方不再新核准需中央补贴的项目,企业据此合理安排项目建设时序。各省(区、市)按要求组织在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填报核准、在建、新开工项目信息。(三)完善生物质发电项目补贴机制。未纳入2020 年中央补贴规模的已并网项目,结转至次年依序纳入。自2021 年1月1日起,规划内已核准未开工、新核准的生物质发电项目全部通过竞争方式配置并确定上网电价;新纳入补贴范围的项目(包括2020年已并网但未纳入当年补贴规模的项目及2021 年起新并网纳入补贴规模的项目)补贴资金由中央地方共同承担,分地区合理确定分担比例,中央分担部分逐年调整并有序退出。需中央补贴的在建项目应在合理工期内建成并网。
(四)拓展生物质能利用渠道。立足于多样化用能需求,大力推进农林生物质热电联产,从严控制只发电不供热项目,坚持宜气则气、宜热则热、宜电则电,鼓励加快生物质能非电领域应用,提升项目经济性和产品附加值,降低发电成本,减少补贴依赖。(五)落实生物质发电支持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给予生物质发电项目中长期信贷支持。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合理制定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确保垃圾处理收费政策落实到位。鼓励地方政府统筹各类资金,对生物质发电相关的农林废弃物和生活垃圾“收、储、运、处理”各环节予以适当支持和补偿。
(六)逐步推动形成生物质发电市场化运营模式。发挥生物质发电综合效益,推动建立合理的成本分担机制。鼓励具备条件的省(区、市),探索生物质发电项目市场化运营试点,完善配套保障措施,逐步形成市场化运营模式。
(七)强化项目建设运行监管。健全完善生物质发电产业技术标准,不断推进行业技术进步。落实地方管理主体责任,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按照投诉举报有关规定依法受理有关投诉举报,利用视频监控、在线监测等手段,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运行等方面的监管,定期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对存在违规掺烧化石燃料、骗取补贴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暂停、核减或取消补贴。强化项目建设运行管理,生物质发电企业要高度重视项目建设和工程质量,严格执行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安全有序建设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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