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S认证咨询|电力现货市场信息披露办法(暂行)-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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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国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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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现货市场信息披露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电力现货市场信息披露工作,加强信息披露管理,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电力监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电力现货市场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展电力现货交易地区的信息披露。未开展电力现货交易的地区,应当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加强和完善信息披露工作,不断丰富信息披露内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主体是指参与电力现货市场的市场成员,包括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电网企业和市场运营机构。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参与电能量买卖或者辅助服务买卖的市场成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信息披露主体提供、发布与电力现货市场相关信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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