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TS认证咨询|电力二次系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四章 定值和参数管理
第四章 定值和参数管理
第三十四条与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紧密相关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由调度机构负责管理。调度机构下达限额或定值,发电企业及相关电力用户按调度机构要求整定,并报调度机构审核和备案。
其他与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相关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由发电企业及相关电力用户自行管理,并负责整定,定值应报调度机构备案。
第三十五条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整定工作原则上应由本企业专业人员具体负责;如需委托外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单位承担。
第三十六条调度机构应及时将影响涉网二次系统运行和整定的系统阻抗等有关变化情况,书面通知发电企业及相关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及相关电力用户应及时校核定值和参数,在调度机构指导下及时调整二次系统的运行方式和有关定值。
第三十七条发电企业应按调度机构要求提供系统分析用的发电机励磁系统(包括电力系统稳定器PSS)和调速系统、新能源发电控制系统等二次设备的技术资料和实测参数,以及继电保护整定计算所需的发电机、变压器等主要设备技术规范、技术参数和实测参数等资料。
第三十八条发电企业的发电机励磁系统和调速系统定值和参数应报送调度机构备案。
第三十九条发电企业的涉网试验方案、试验结果和试验报告应经调度机构确认。
第四十条发电企业应根据电力系统网络结构变化、发电机励磁系统和调速系统等主要设备变化、相关控制系统发生重大改变,重新进行相关试验,并根据试验结论和调度机构的技术要求调整发电机励磁系统和调速系统定值参数,满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要求。
第四十一条调度机构应指导发电企业做好发电机励磁系统与调速系统等参数优化和管理工作,并配合发电企业进行相关试验工作。
第四十二条涉网调度通信设备的数据配置、运行方式由调度机构或受其委托的通信运维单位下达,发电企业及相关电力用户应按要求执行,执行结果向相关单位报备。
第四十三条发电企业及相关电力用户调度数据网设备的配置参数由调度机构负责管理,按调度机构下达的参数要求配置,并报调度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