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S认证咨询|核电厂消防验收评审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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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国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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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消防验收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核电厂消防验收工作,保证消防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能核电〔2015〕415号)《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核电厂消防设计和验收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能发核电〔2019〕84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核电厂消防验收评审范围包括核岛工程、常规岛工程和核电厂控制区单围墙内的所有辅助厂房与配套设施,以及消防站和应急指挥中心。
第三条 核电厂控股企业集团负责督促、检查和指导核电厂消防验收评审工作,向国家能源局申请消防验收。核电厂营运单位负责组织核电厂消防验收评审工作并承担全面责任,应当依法自主、规范、择优选择符合条件的专业机构,承担核电厂消防验收评审工作。专业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评审工作,独立提交评审报告,并对评审结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核电厂消防验收评审主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标准,经批准的核电厂消防初步设计文件、安全分析报告中防火部分(含火灾危害性分析报告),和经审查的消防设计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等。
第五条 专业机构应当组建项目评审专家组,由总体(含建筑防火)、给水排水、电气仪控、供热通风、消防管理等专业人员组成,每个专业一般不少于2人,相关人员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专家组成员应当以专业机构本单位人员为主,外部专家数量比例不得超过40%,被评审工程的本单位及其上级管理单位人员不能作为专家参加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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