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S认证咨询|核电厂消防验收评审实施细则--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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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国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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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专业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如遇到特殊情况或没有明确规定的重大问题,可提请国家能源局核电厂消防专家委员会进行技术咨询。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核电厂初步设计消防专篇内容及深度规定><核电厂消防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和<运行核电厂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能发核电〔2018〕82号)中的《核电厂消防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此前规定中涉及核电厂消防设计变更审查和消防施工图设计审查的相关要求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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